[ 張建忠 ]——(2005-1-15) / 已閱95674次
故責任人、保險公司和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承擔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該機動車方按照本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金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當事入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減輕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一90%的損害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一70%的損害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40%一50%的損害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一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第二章 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
第五條 當事入受到人身損害的,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入應當予以賠償。
當事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金。
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賠償權利人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它合理費用。該費用按照人數不超過三人,時間不超過五天計算。前述費用計算的標準,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
第六條 受到人身損害的當事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以以精神撫慰金的形式,根據該起交通事故對受到人身損害的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的加害程度、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酌情給付。
(一)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數50000元(含本數,以下類同)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死者近親屬多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精神撫慰金總數50000元以下的金額計算,由死者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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