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劍 ]——(2005-9-22) / 已閱141223次
在的法經濟效益,具有其他法律制度難以替代的地位。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由于懸賞廣告的立法缺失和理論認識錯誤問題,
經常存在某些法院隨意否定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的情形。例如在李珉訴朱
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一審法院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認為,
李珉拾得的公文包,系被告朱晉華遺失的財物,以依照民法通則第79條第
2款的規定,李珉應將拾得的遺失物歸還原主為由而否定懸賞廣告效力,駁
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人認為,法院將拾得遺失物法律規范與懸賞廣告對立
起來,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會實際情況的,輕易否認懸賞廣告的法律效
力,無疑否定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民事流轉的正常秩序。因此,在立
法或在司法解釋上對懸賞廣告加以規定,實乃當務之急。本文試從懸賞廣
告的概念、性質、立法建議、司法實踐等角度加以探討,肯定懸賞廣告的
法律效力,澄清對懸賞廣告的認識,以期使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達到協
調一致。
二、懸賞廣告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于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
酬的意思表示。懸賞人對于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如圖所示,懸賞廣告可分為成立廣告、建立合同關系和履行合同三個
階段:
懸賞廣告成立 懸賞合同成立 懸賞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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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人 發布廣告,公布賞格 接受成果 支付報酬
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 交付成果 取得報酬
(二)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
從其定義可以看出,懸賞廣告的成立具有以下要件:
1.須有懸賞人。懸賞人是做出懸賞廣告意思表示的行為人,可以是自
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其他民事主體。勿庸置疑,懸賞人必須具
備民事行為能力。
2.須以廣告方式對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廣告的方法多種多樣。如:
報紙刊登、廣告欄張貼、街頭叫喊、在廣播電視或互聯網上發布消息等等。
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曉的一切方式均可。
3、須有賞格。懸賞廣告,必以"賞"為要件,否則即為普通廣告,而
非懸賞廣告。懸賞人因廣告行為而使自己受債務拘束。當行為人完成一定
行為時,債務發生效力,懸賞人向行為人給予報酬。報酬的內容可以是確
定的,也可以是不確定的,如"必有重賞"、"定重謝"等,這同樣不影響
懸賞廣告的構成。至于報酬的種類、數額,是由懸賞人自己決定的。通常
表現為一定的財物,但也可以是其它的利益,如提供度假旅游等。"報酬不
限于金錢,凡能為法律行為標的之任何利益均可。" ①因此可以是稱號、獎
章、
匾額等等,但標的物不應具有人身性質,如古代的"比武招親"、"賣身葬
父"等在現時代則不應歸屬于懸賞廣告的范疇。
4、須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為。如:發現或返還遺失物、走失的動物
;
告知或送回走失的親人;舉報壞人壞事及抓捕逃犯;醫治疑難雜癥;征集
創作作品或動植物標本;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及求得發現或發明等。這也
是懸賞廣告區別于普通廣告的一個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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