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聶武剛 ]——(2006-11-20) / 已閱120010次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聶武剛
[摘要]
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六章專門對“民事責任”作了規定,由此可見,“民事責任”在我國民事基本法律中的地位與作用。民事義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與基礎,同時民事責任又約束著民事主體履行民事義務,從而更好地保護了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民事責任制度的核心與精髓,因而要建立一個邏輯統一的民事責任制度,研究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便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 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 公平原則
民事責任即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侵害民事權利主體的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義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與基礎,根據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表現形式,可以把民事責任分為三類:
第一類: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
第二類: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三類: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的民事責任
其中,第三類民事責任具體又包括拒不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無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償付必要費用的民事責任、拾物人拒不返還拾得物的民事責任、失主不償還拾物人支出必要費用的民事責任、拒不返還所有人不明物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以及合同責任中除違約責任之外的其他責任等。(注:筆者贊成有的學者的觀點即合同責任不等同于違約責任,前者范圍大于后者。參見①)
由于民事責任紛繁復雜,因而對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多有爭議,尤其是當前民法學界對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分歧最多,當前民法學界對前面所劃分的第一類民事責任和第三類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較為統一,即認為第一類民事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也有少量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于對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爭議頗多,因而本文重點介紹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首先,介紹一下當前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的基本觀點:
1,單一的過錯責任原則
該觀點認為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單一的,即過錯責任原則而非其他,其中以王衛國為代表(參見②)。
2,二元歸責原則
該觀點認為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其中以米健(參見③)和張新寶(參見④)為代表。
3 多元歸責原則觀點
該觀點認為歸責原則應該多元化,有人認為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結果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不問過錯責任原則。(參見⑤);也有人認為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參見⑥);還有人認為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參見⑦)。
由上可見,對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分歧與爭議也說明了我國民法學界對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重視。筆者主張二元歸責原則即認為我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具體論述見后,下面首先介紹一下各個歸責原則的產生及其基本內容。
一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含義
所謂原則是指從某類問題中抽象出來并對解決該類問題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
歸責(imputatio/imputation)即確認和追究侵僅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歸責亦即責任的歸結或歸屬。
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種根據來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即歸責基礎)。它也是解決侵權的民事責任時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由此可見,普遍適用性是其基本特征。
總共7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