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淵 ]——(2009-1-18) / 已閱91699次
詩解《物權法》
法律固然十分重要,卻也難免乏味枯燥。為使民眾易于理解和運用我國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權法》,本人在工作之余,將該法的基本內容改寫成易學好記的八字詩文,供感興趣之人士學習或研究。全文如下:
(一)
民眾生活物為基礎,物上權利應有規定。
物有所歸物盡其用,物權設立皆由于此。
物權是指對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權利。
物權種類以及內容,要由法律來做規定。
本法之中所稱的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若有法律另外規定,權利也是物權客體。
物權大類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國家集體私人物權,法律予以平等保護。
國家實行市場經濟,主體都有發展權利。
初級階段公有為主,鼓勵支持非公經濟。
物權行使物權取得,應守法律尊重公德,
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
(二)
物權若要得到保護,物權公示先行一步。
屬國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則無需此舉。
不動產的各種物權,國家實行統一登記,
不動產上物權設立,變更轉讓以及消滅,
均需依法進行登記,未經登記沒有效力。
申請辦理此類登記,在不動產所處之地。
申請登記提交材料,權屬證明界址面積,
事項不同材料也異,如有不足仍需補齊。
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如有必要實地查看。
對申請人詢問仔細,如實及時予以登記。
登記機構不得提出,對不動產要做評估。
禁以年檢各種名義,再次進行重復登記。
不得超出職責范圍,進行其他無關行為。
簽不動產物權協議,協議成立便具效力。
即使未辦物權登記,不致影響合同效力;
而不動產物權效力,始于記載登記簿時。
該登記簿乃是作為,物權歸屬內容依據,
不動產的權屬證書,為權利人物權證明。
權屬證書記載事項,與登記簿應當一致。
記載不一以簿為準,除非證明登記錯誤。
若是對物享有權利,或者具有利害關系,
對于相關登記資料,可以申請查詢復制,
記載事項認為有誤,并可申請更正登記,
在先記載的權利人,對此予以書面同意,
或對錯誤能夠證明,登記機構應當辦理;
原權利人若不同意,可將異議申請登記。
十五日內如不起訴,異議登記失去效力。
異議登記確屬不當,所致損害應當賠償。
當事人簽買賣房屋,等不動產物權協議,
為了將來物權實現,依約可以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完成之后,無登記人事先同意,
不動產的處分行為,不能發生物權效力。
總共12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