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淵 ]——(2009-1-18) / 已閱91706次
(八)
建筑小區業主權利,法律上有新的含義。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就是權利總的表達。
即對專屬部分可以,占有使用處分收益。
對于其他共有部分,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業主行使專屬權利,不可損害他人權益,
并且行為不能影響,所在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放棄權利換取,免除履行相關義務。
轉讓住宅經營用房,共有權利一并轉讓。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規定屬于全體業主。
如為城鎮公共道路,這一規定予以排除,
建筑區劃內的綠地,也歸屬于業主全體,
除非明示屬于個人,或系城鎮公共綠地。
小區內的公共場所,還有物業服務用房,
所配套的公用設施,都是業主共同財產。
小區內的車位車庫,首先用來滿足業主。
當事人間可以約定,是否附贈出售出租,
若占共有道路場地,車位則屬全體業主。
業主可設業主大會,也可選舉其委員會。
政府有關部門對此,給予指導以及協助。
下面所列重大事項,需要業主共同協商:
選聘解聘小區管理;選業委會換其成員;
制定修改議事規則;制定修改管理規約;
籌集使用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設施。
定后兩款涉及事項,要有規定業主數量,
同意人數專屬面積,均超總量三分之二;
決定上述其他事項,則只需要一起過半。
住宅用途改作經營,應合法律法規規定,
符合所定管理規約,利害關系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所做決定有約束力。
決定有損業主權益,可請撤銷作為救濟。
所籌集的維修資金,所有權歸全體業主,
業主共同決定之后,用作公共部分維修。
維修資金籌集使用,詳情應當公之于眾。
小區建筑設施涉及,分攤費用分配收益,
有約定的就依約定,沒有約定或者不明,
依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總面積之比確定。
建筑物與附屬設施,業主可以自己管理。
也可委托物業公司,或者他人代為打理。
如系建設單位所選,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管理物業依據委托,并且接受業主監督。
業主應守管理規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垃圾隨意亂放撒拋;違章搭建侵占通道;
排放噪聲或污染物;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拒付物業服務費用;其它損及他人舉動。
業主大會及委員會,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并可要求損失賠償。
業主自身權益受損,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相互之間有相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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