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淵 ]——(2009-1-18) / 已閱91707次
對其下列將有物資,統統可以拿來作抵:
原材料及生產設備,己方產品和半成品。
以上所列各項物資,作為浮動抵押物品,
不得對抗交易之下,得到物的善意買家。
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浮動抵押財產確定:
債務屆至債權未了;抵押人遭破產撤銷;
約定實現權利情形;危及債權實現狀況。
禁抵押物如下所列:地所有權便是其一;
另有耕地與宅基地,自留地等用地權利;
教育醫療衛生設施;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財產權利尚且不明,或者對此存有爭議;
財產已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監管措施。
債務履行期滿以前,不得約定以下條款:
債若不能得到清償,債權人得抵押財產。
以建筑物設定抵押,土地使用權也抵押,
土地使用權來作抵,地上建筑也是如此。
不動產上權利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動產抵押權利設立,未登記無對抗效力。
財產出租于抵押前,租賃關系不受影響。
租賃在后不能對抗,已經登記的抵押權。
抵押權人同意之下,抵押財產可以轉讓,
應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存或者提前清償。
超過部分歸抵押人,不足部分繼續償還。
抵押權人不予同意,抵押物則不能轉讓,
除受讓人代為清償,導致消滅該抵押權。
對主債權進行轉讓,抵押權也一并轉讓,
抵押權不單獨轉讓,或再擔保其他債權。
抵押人的行為若使,減少抵押財產價值,
抵押權人可以要求,這一行為立即停止。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可以要求恢復價值,
或者提供與此減值,相對應的擔保措施,
抵押人如均作拒絕,可命提前清償債務。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抵押順位,
雙方也可協商變更,被擔保的債權數額,
但對其他抵押權人,應無不利影響產生;
抵押物自債務人處,債權人有上述之舉,
在失優先受償范圍,他擔保人責任免去。
需要行使抵押權時,可以協議處理方式,
協議有損他債權人,受損害方可在知道,
撤銷事由一年之內,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實現方式協議難產,抵押權人可請法院,
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以所得款優先受償。
折價變賣抵押財產,應當參照市場價錢。
因為實現抵押物權,抵押物被法院扣押,
扣押日起物的孳息,抵押權人有權收取。
孳息應當先予充抵,收取孳息所需開支。
抵押財產最終變現,所得價款若超債權,
超出部分歸抵押人,不足仍由債務人償。
同一財產抵押多方,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抵押權均已經登記,按照登記先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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