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7-9-8) / 已閱95676次
第九十七條 合伙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比較】同舊法69條,規定了違反一致決策而擅自執行事務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比較】同舊法70條,規定了非執行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合伙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比較】基本同舊法71條,規定合伙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要承擔賠償責任,新法明確增加了合伙企業在合伙人違反競業義務時合伙企業有“收益歸入權”,類似于公司法的規定。
第一百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比較】增加了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第一百零一條 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比較】基本同舊法74條,規定了清算人對合伙企業或合伙人的賠償責任,新法進行了文字調整,更簡潔、準確。
第一百零二條 清算人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比較】基本同舊法75條,規定了清算人的對債權人的賠償責任,新法進行了部分文字調整,更加簡潔、準確。
第一百零三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比較】同舊法76條,規定了合伙人違約、合伙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一百零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比較】同舊法77條規定,對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作出了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比較】這條是前面多條去掉關于“刑事責任問題”的原因。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比較】新增加了先民后刑的責任承擔原則。明確了民事與行政、刑事責任在清償支付的順序問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七條 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
【比較】專業服務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采取企業形式的,如會計師事務所、建筑設計師事務所等具有企業性質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直接適用這部法律的有關規定。另一類是非企業形式的,如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附則的規定,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0號)第四十條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清償所有債務后,對剩余的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比較】本法不適用外國企業和個人在境內設立合伙企業,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九條 本法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比較】 舊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舊法實行了十年零兩個月。
整理人:內大法律系畢業,天津長豐律師事務所律師,電子郵件:woo_eye@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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