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32704次
立法階段法的運行
選自《法流失論——立法階段法的運行》
龍城飛將
一、立法
(一) 立法的定義
所謂立法,是指法的創制。“從現代立法的意義講,廣義的立法主要是指法的制定,即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狹義的立法,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稱國會、國家立法機關等)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動” 。
“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范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廢止)法律規范的法動,既包括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也包括被授權的其他國家機關制定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
(二)立法的特點
無論是廣義的立法,還是狹義的立法,都具有如下特點:1.主體特征:立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能進行的活動。2.運行特征:立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3.技術特征:立法是制定、修改、補充和盲目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三)立法與立法權的本質
立法的本質是法的本質在立法活動中的體現:1.立法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機關將自己階級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的過程。2.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進行立法活動最終的決定因素,在現代中國,生產資料所有制與商品經濟是最主要的內容。3.經濟以外的其它因素對立法活動亦產生著強烈的影響,這些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民族、宗教等。
立法權是本質上是代表權,也就是人民主權。立法權是在選舉的基礎上,人民把自己的權力轉交給自己的代表,并以這樣的方式授權代表機構實施國家政權。即是說,立法權是人民授予自己代表的國家權力,它通過頒布立法法令以及主要在財政領域中對行政機關的觀察和監督來集體行使。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立法權主要是一個國家政體結構意義上的概念,它的存在以分權學說和分權制度為前提;它的歸屬以立法機關為主體;它的功能既包括立法,也包括議決預算、監督、調查、宣戰媾和、質詢、彈劾等。
立法權是人民主權的具體化。“主權是政治社會中的一種最后的和絕對的政治權威” ,是“一個國家所擁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主權有對內和對外屬性。“主權對內最高的屬性實質上指國家的政治統治權力,它通過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經濟、文化等手段來實現,體現在頒布法律、廢除法律、決定國家組織原則、決定政權組織原則……等權力上” 。
根據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主權歸于人民,人民是主權者而創制法律。法律是人民公意的宣告,凡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準的法律,都是無效的。立法就是主權的行使,公意的宣告,立法的權威是主權權威派生的東西 。
但是,由于大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不可能人人都參與國家的管理,所以產生了代議制政府。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權就是主權對專門的立法機構的一種委托,立法機構在行使代理權。根據美國學者斯蒂芬斯的觀點,立法權“是主權權力的具體化和派生” 。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憲法確認主權在民(或者人民主權)的原則,這是國家權力具有合法性的淵源。依照人民主權原則,我國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權,都產生或者淵源于人民主權。人民作為主權者,行使立法權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有立法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四)立法的分類
立法的分類,實質上就是法的分類,就是從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將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不同的種類。
1.以社會基礎為標準:法分為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民主的立法與專制的立法;也可以劃分為義務本位的法和權利本位的法等。
2.依各國抽象的法的形態為標準:依照世界上所有國家都適用的分類方法,法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實體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國內法和國際法等。
3.以立法主體的性質和地位為標準:法分為國家權力機關(或議會)的立法和國家行政機關的立法;中央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等。
4.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為標準:可以把法分為憲法性法律的立法與普通法律的立法;普通法律又可以分為各部門的立法,如民事立法、商事立法、經濟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
5.以法的特殊分類為標準:法的特殊分類則是僅適用于某一類和某一些國家的法律的分類,依此種分類方法,法分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聯邦法和聯邦成員法。
(五)立法的職能
立法的職能是法的職能在立法過程中的體現,是法的職能的組成部分。指引職能:通過立法活動,國家可以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提供法定的模式。評價職能:國家可以為判斷、衡量法律關系主體行為的合法或違法與否,提供法律上的尺度或標準。預測職能:可以使法律關系主體預先估計到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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