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32713次
二、近現代立法
(一)近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
在西歐封建社會的中后期,開始出現了一些資本主義經濟的因素。這些因素反映到法律領域,就是在封建制法中出現一些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立法,如城市法、海商法以及羅馬法的復興等。但完全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立法,是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建立了資本主義國家后才開始的。
英國是資產階級革命爆發最早的國家,其特點是以資產階級和封建貴族妥協而告結束。英國資產階級的君主立憲制經過較長的時間,直到18世紀上半葉至19世紀初才完全形成了國王“統而不治”的“虛位國家元首制”、議會內閣制和政府權力結構及其運行機制和政黨政治的模式。這一過程和特點反映在立法領域,就是“把舊的封建的法的形式大部分保存下來,并且賦予這種形式以資產階級的內容,甚至直接給封建的名稱加上資產階級的含義,就象在英國與民族的全部發展相一致而發生的那樣” 。
法國大革命是最為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1789年法國大革命完全摧毀了封建專制的政治制度,同時也徹底否定了封建制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原則。拿破侖親自主持制定或審訂的民法、刑法、商法等,統稱為《拿破侖法典》,“把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世界性法律即羅馬法以及它對簡單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質的法律關系(如買主和賣主、債權人、契約、債務等等)所作的無比明確的規定作為基礎”,對法國的法律體系是根本的改革,影響遍及歐洲大陸和其它幾大洲。
資本主義國家立法和本質特征及指導思想主要體現在如下原則中:
1.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根據這一原則,人們對屬于自己的財產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絕對權利。非經所有權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干涉其財產權的行使。非經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和公平的賠償,任何人的財產不愛以剝奪。到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為防止對財產所有權的濫用,國這立法開始以維護“社會利益”的名義,對財產所有權的行使做出某些限制。在資本主義國家,社會財富掌握在少數人手中,這一原則的真正受益者是富人。
2.契約自由。根據這一原則,人人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依據自由意志訂閱的契約的基礎上,人們不僅可以在法律的范圍內自主地處分自己的利益和權利,而且交往各方在合意的條件下可以建立或改變彼此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為減少社會矛盾,國家不再對契約自由采取放任的態度,從立法上開始予以一定的限制。
3.實行代議制民主政治。根據這一原則,要在普選的基礎上產生代議制的政權,所以立法要確認每個公民有參政的權利,要以民主的方式按照民主的原則產生議會和其它國家機關。實際上,在資本主義國家,掌握政權的只能是少數人。
4.維護自由、平等和人權。根據這一原則,人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上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自由。這種平等和自由,加上民主,又可以歸結為人權,即作為人應當享有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思想言論權、追求幸福權和反抗暴政權等。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自由、平等和人權是有局限性的,只是法律上和形式上的,不可能獲得徹底和真正的實現。
5.法治。根據這一原則,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法律的根據,不得侵犯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法治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要實行“法的統治”,要依據法律至上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法治只具有形式公正的意義。
(二)立法發展的若干規律
從古代立法到近現代立法,比較西方立法與東方立法,可以概括立法發展本身的一些規律:
1.由專制立法到民主立法:
立法活動的特點取決于國家的特點。西方國家議會政治的傳統影響到立法帶有民主的特點。議會政治是指各社會等級推舉代表參與國家管理的政治形式,議會是國家政治活動的中心,擁有立法權,政府由議會產生,必須對議會負責,國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西方議會政治產生和存在的歷史基礎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古典遺產。主要指古希臘古羅馬的民主政治的遺風。西方國家由最早的雅典公民大會的民主政治,逐漸發展到近現代議會政治。其二是基督教傳統。恩格斯曾說過,基督教給封建制度蒙上了一層圣光。基督教“涉及眾人之事,應由眾人決斷”,實行選舉制,紅衣主教等都通過選舉而產生。其三是日耳曼的傳統,主要是指軍事民主制。軍事民主制是古希臘荷馬時代(英雄時代)部落及其聯盟的組織機構,包括:議事會,由氏族長老組成;人民大會,由氏族成年男子組成。其軍事首長,即“巴塞勒斯”,尚不享有階級社會中國王的權力。古羅馬人、日耳曼人、西徐亞人(斯基泰人)等,一般均經歷過軍事民主制,歷史學上有時也用以指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一個階段。
議會通常是由教會貴族、氏族貴族、城市市民、農村自由人包括騎士等等級構成,最初的職能是批準國王征稅,這在古代的中國是不可能存在的。后來議會權力逐漸擴大,贏得了立法權等。
封建專制制度在中國和東方的絕大多數國家存在過,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內容。帝王通過專制來加強自己的權力,達到控制臣民以及國家的目的,并且保證中央政府以及君主個人的絕對權威。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歷朝歷代都不斷從財政,政治,司法,軍事等制度上不斷完善,在立法方面也表現出行使主體的高度集中和統一,封建皇帝“言出法隨”。由于古代中國和其它東方國家實行集權制,不存在類似“民主”,或者至少是同一階級內“民主”的基礎,立法權高度集中在以皇帝為首的官僚集團手中。
近現代大多數國家將立法權賦予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也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運作,較多地體現了民主的要求。
2.由享有特權的立法到權利平等的立法:
在古代東方立法過程中,君主或少數貴族寡頭在某一具體立法事項上的決定權是不受限制的,立法是一種特權。在近現代立法過程中,大多數國家享有立法權的個人在某一具體立法事項上都實行一人一票制,任何人沒有特權。
3.由無制約的立法到有制約的立法:
古代東方國家立法是專制的,對壟斷立法權的君主或少數貴族寡頭的立法行為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不可能有根本性的制約,無法控制濫用立法權的現象。近現代的立法是民主的,任何立體主體的行為都要受到按照民主原則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的制約。
4.由無序立法到有序立法:
立法經歷了沒有法定程序到有法定程序的演變。古代東方國家往往由少數幾個人編纂完成法典,經君主首肯后便成為法律,或者君主出言即成法律,無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也沒有經法律規定的立法程序。近現代立法則是由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進行,立法須體現民意,同時須按一定程序對立法活動本身進行制約,這些程序由憲法或專門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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