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32712次
三、我國社會主義立法階段法的正式運行
立法階段法的正式運行是指,在立法階段,根據《立法法》所規定的程序,我國立法的活動。
1.我國社會主義立法的原則
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將我國實踐中的形成的基本原則規范化與法律化了,并確立了幾個基本原則:
(1)憲法原則:《立法法》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2)法治原則:《立法法》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3)民主原則:《立法法》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4)科學原則:《立法法》第六條:“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由于我們當前所處的階段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階段,不可避免與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有許多相通之處,因此,資本主義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在社會主義立法活動中也應當有條件地予以尊重或遵循:1.私有財產不可侵犯。2.契約自由。3.實行代議制民主政治。4.維護自由、平等和人權。
2.《立法法》對我國法律的分類與法律的層級關系
從立法主體角度,法歸結為以下幾個類別:
(1)憲法與法律:立法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內容:法律和法律解釋。
(2)行政法規:立法主體:國務院。立法內容: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3)地方性法規:立法主體: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立法內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立法主體: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內容: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5)經濟特區地方法規:立法主體: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內容: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6)部門規章:立法主體: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立法內容: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其規定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7)地方政府規章:立法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立法內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按照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立法法》規定了各層級法之間的關系: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5)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6)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7)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8)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9)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適用地方性法規則直接適用;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應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10)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11)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四、我國社會主義立法階段法的非正式運行與法的流失
立法階段法的非正式運行是指,在立法階段,由于一些原因,偏離了《立法法》所規定的程序,或受利益集團的影響而偏離我國《立法法》所規定的立法目的與原則實際所形成的立法。在立法的實際過程中,有許多種行為實際上偏離了《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目標與原則,一些具體的立法行為會悄悄地淹沒《憲法》和《立法法》的根本性規定。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比例偏離了立法的基礎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
但是在更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實質上產生了偏離。以代表名額確定為例,實質上不是全體人民決定,而是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他們的決定,顯然與全國公民的意愿不十分吻合。
1.代表人數確定時城市人與農村人權利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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