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32710次
確定全國人大代表時,4個農村人等于1個城市人,農民的權利要求得不到體現。
《選舉法》規定,“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決定”!稗r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農村按人口每96萬人選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萬人選代表1人”。 人大常委會委員中農民代表可能更是少之又少。代表的比例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表現一個國家的政策傾向,由代表比例確定辦法可以看出,幾十年來國家一直強調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但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農業講話的人又被限制得如此低比例,實質上農業很難得到真正的重視。
今年“兩會”中,有三組新出現的數字很引人矚目,也反映出不少更深的問題。一、2.1億農民工中首次出現三個農民工代表,有資格進入人民大會堂和國家高官一起參政議政。二、以私營企業老板、外企技術管理人、自由職業者等為代表的“新社會階層”,目前已掌握或管理了總值10萬億人民幣的資本。
三、私營企業界人士在本屆“兩會”中的代表委員達200余人。
有關農民工權益保障缺失的問題,這些年來中國國內媒體已討論無數回,但他們的現實處境依然讓人深感無奈。經過30年流動,經歷前后兩代人的農民工群體終于出現三個代表,中國政治學者形容,這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標志性事件,也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很多人也指出,農民工代表人數應增加。如果跟“新社會階層”的委員代表人數做比較,三個農民工代表的力量更顯得微弱渺小。
怎么代表呢?當農民工只有三人,而私企人士卻能有200余人時,這二者進入“兩會”給人的啟示迥然不同。三個人代表全國2.1億人的訴求,因為人數太少,他們存在的象征意義大于實質意義。反之,私企人士的陣營反映的是資本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制中具有的巨大影響力 。
2.官員做人大代表:
各級官員做人大代表,實質上是代理人兼任代表,真正權利人的要求得不到體現。
目前我國全國人大代表官多民少,地方各級人大的情況也是如此。某省參加全國人大的代表團共160名代表,其中中直機關代表15名,省直機關代表52名,21個地級市的市長各占1個代表名額,占代表總數的55%。再加上除此之外的地方政府官員,各級官員的比例更高。本來我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它的構成應當是由全體選民產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產生各級政府官員,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這是分層的代理人。
實際的情況是“大多數人大代表來自政府官員,很難想象這些代表能夠很好地對‘一府兩院’進行監督,自己監督自己或者監督上級,從利益關系上就很難對‘一府兩院’提出建議、批評或意見”。
人大代表是決策人,即全體公民,實際權利人的代表,政府官員是執行人,代表人大會議及人大代表,最終代表全體選民的執行人。兩者混為一體,全體選民的意愿就被排斥在權力機構之外了。
所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的代表們建議,《選舉法》增加條款限制政府官員在代表中的比例,讓更多的人大代表從基層中產生。政府官員確實需要參會的,可以通過列席或旁聽的方式 。
3.老板變“農民”、廠長經理變“一線工人”
人大代表選舉有三大變異情況:一是企業的管理人員,甚至是企業業主,成了“一線工人”。二是早已離鄉到城市經商辦實業,不再從事農村農業工作的人,也不在家鄉從事工業生產的人,卻以其原出生地的“農民”或“工人”身份參選代表,占用當地農民、工人代表名額。三是由于對“領導干部”、“干部”的職數有限制,有些地方為了讓某些“領導干部”、“干部”當選代表,而將他們的身份作“調整”。
這些人大代表實際上根本不了解其代表的基層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的生活狀態、思想狀態和政治訴求,或者即使了解,也不會代表這些基層公民講話,他們如何能夠當好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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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立法過程中,各方利益集團影響著立法的內容,決定著法律保護誰的權利與利益。在我國,影響立法的進程的主要有政府部門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利益以及利益集團的利益。
1.政府部門利益“法制化”
“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對于我國行政立法中出現的“立法割據”現象,全國政協委員、云南省政協副主席陳勛儒建議,構建和諧社會,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機制 。
“立法割據”現象的出現,就是一些強勢利益集團利用自己的影響力,把自己的強勢意志變為國家意志,使得行政立法成為政府部門占有權力資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這與我國行政立法的弊端不無關系。
目前,我國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機關自己起草,自己執行,立法過程中公眾聲音很弱。負責起草行政法規、制定部門規章的主管部門,通常與部分管理對象如國有壟斷性企業之間有比較密切的關系,甚至存在著直接利益關系。陳勛儒指出“這樣,行政立法過程很容易被強勢利益集團所影響” 。
這種行政立法被強勢利益集團所“綁架”的現象,多數時候是無形的,一般人看不出來,但結果卻很可怕。在目前我國貧富差距已經拉大的今天,任何行政立法,如果再被強勢利益集團所“綁架”,都容易誘發社會不穩定情緒。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在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呈現多元化趨勢,集團利益、部門利益、地方利益都是客觀存在的,正視這種存在,并在行政立法中予以客觀、公正地反映,是行政立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這就要求在行政立法的時候,應該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既要體現強勢利益集團的利益,也要體現普通群眾的利益,這樣的立法才是立得住腳的。
2.地方政府利益“法制化”
政府作為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機構,只應在與政府整體利益、尤其是與人民利益不相沖突的條件下,才能追求自身的利益,如追求自身行政管理的效率和便利,較寬松的預算約束,較大的管理權限和較高的權威,較輕的責任約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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