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維雁 ]——(2003-3-19) / 已閱59156次
素之一,也有學者干脆將法治作為憲政的要素之一。憲政與法治的伴生關系已獲
得普遍共識。在現代國家,憲政的平衡性,一方面它在形式上是通過法治來表現
的。另一方面,憲政的平衡性也是由法治來保障的。
謝維雁:《論憲政的平衡性》,載《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6年修訂第三版,第978
頁。
辭海編輯委員會編:《辭!,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頁。
陳端洪:《對峙:從行政訴訟看中國的憲政出路》,羅豪才主編:《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論》,北京大學出
版社1997年版,第252頁。陳先生通過如下的推演獲得這一確信:憲政主義是一種結構分析法。結構分析
的第一步工作是解析各組成因素,獨立地對各因素作靜態分析,然后分析整體結構方式亦即各因素的相互
運動與物體的整體存在方式。憲政主義對國家的結構方式的認識基于人性惡與權力的腐敗趨勢的假定,從
而推演出對峙的國家——社會觀與權力觀。因此,憲政主義最終歸落為對峙的結構思維(見該書第252-253
頁)。
陳端洪:《對峙:從行政訴訟看中國的憲政出路》,羅豪才主編:《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論》,北京大學出
版社1997年版,第252頁。
(美)邁克爾·奧克肖特著:《哈佛演講錄——近代歐洲的道德與政治》,上海文藝出版社2003年版,
第8頁。
參見謝維雁《程序與憲政》(《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年第4期)中“憲法程序的價值及獨立
性”部分。
李強:《自由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頁。
莫紀宏先生認為,自由憲政說以西方憲法學為盛,其中心內容是憲法擔負著兩個最基本的任務,一是保
障公民權利,一是限制政府權力,只有實現保障公民權利與限制政府權力相統一,才能稱之為有憲政;民
主憲政說以第三世界和發展中國家憲法學為最,其核心是認為憲法是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實現社會平等的
重要手段,因此,以人民民主權利和利益為核心就是憲政的實質。(見莫紀宏:《憲政新論》,中國方正出版
社1997年版,第4頁)
關于權力、權利結構可參見謝維雁 《論憲政的平衡性》(《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
期)一文中權力和權利的內在平衡的有關論述。
筆者在《論憲政的平衡性》一文中對平衡政體觀念的源流有簡要考察。大意是:柏拉圖晚年提出的“混
合式”國家原則,亞里士多德的共和政體,波里比阿和西塞羅提出的分權與制衡思想,洛克的分權理論,
及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都體現了這一傳統。
蔣勁松著:《議會之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序。
參見蔣勁松著:《議會之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頁。
蔣勁松著:《議會之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頁。
(英)安德魯·甘布爾著:《自由的鐵籠:哈耶克傳》,王曉冬、朱之江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173頁。
(英)馬丁·洛克林著:《公法與政治理論》,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3頁。
(英)馬丁·洛克林著:《公法與政治理論》,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2頁。
(英)馬丁·洛克林著:《公法與政治理論》,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5頁。
(英)馬丁·洛克林著:《公法與政治理論》,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6頁。
(英)馬丁·洛克林著:《公法與政治理論》,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6頁。
(英)馬丁·洛克林著:《公法與政治理論》,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21頁。
但這并不能說明平衡理論已獲得絕對的認同。邊沁就表示反對,他“非常尖刻地批評了用平衡或類似的
語詞來描述英國憲法的努力:‘談論什么平衡,我們永遠別怎么做:把它留給鵝大媽和布萊克斯通大媽’”。
(見馬丁·洛克林著:《公法與政治理論》,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30頁)
(英)W·Ivor·詹寧斯著:《法與憲法》,龔祥瑞、侯健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
13頁。
參閱(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國家——西方憲政的歷史》,應奇、陳麗微、孟軍、李勇譯,江蘇人
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七章有關內容。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國家——西方憲政的歷史》,應奇、陳麗微、孟軍、李勇譯,江蘇人民出
版社2001年版,第2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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