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4-5-15) / 已閱42681次
案”為依托把書記員集中起來管理,重新考量案件的流轉管理模式;有的則在原
來業務庭里成立“1+2+1”、“1+1+1”等等各式各樣的審判組,有的法院則以設
法官助理為契機,將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揉合運作,將審判管理的事務性工
作、庭前準備和庭審也揉合運作。實際上這些改革是不是成功?有沒有徹底?有
沒有達到真正的法律意義?能不能真正充分體現出現代司法管理理念呢?筆者認
為,上述的幾種司法運作模式的改革措施均不能充分體現出現代司法理念,問題
出在哪?實際上歸根結底是沒有真正實現權力分化和角色的分化,從而就決定了
無法實現司法的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現代理念。比如第一種
情況,雖然在“大立案”模式下實現了案件流程的控制權,但其只實現了案件效
率的管理專業化,至于案件是否能在立案后從庭前準備到訴訟進程所涉及到的程
序事務決定權,從開庭審理到宣判,每個程序環都能通過“大立案”將其置于公
開透明之中,恐怕很難做到,因為這種模式立案庭除了排期外,沒能介入庭前證
據調查、庭前準備等等程序事務管理環節,所以說她不能做到程序公開透明。又
比如其它幾種的改革措施更無法做到角色的分化和權力制衡,也無法跳出暗箱操
作之嫌的怪圈。筆者認為,在我國現有的司法資源基礎上,要建立一個符合現代
司法理念的審判運作模式,只能按照去年2月份最高法院賦予立案庭案件流程控制
權的基礎上,向外延伸,將案件的程序性事務工作(證據交換、展示和固定,證
據的調查與保全,案件程序與訴訟進程的決定權等等審判程序事務工作)全部放
在立案庭來行使,從而建立起一個集案件調度中心(即案件效率動態管理體系中
心)與行使審判程序管理職權為一體的案件綜合服務部門——大立案庭。作為負
責審判的業務庭,只負責舉證期限屆滿后接受案件,并按立案庭決定時間開庭審
判,需要二次以上開庭的或需要其它程序事工作的,開函具給立案庭排期或去完
成,從而實現審判權與審判程序事務權的相對分離。同時在立案庭里還可以設立
不影響案件訴訟進程(在排出主審人員的同時,排出庭前調解法官)的庭前調解
(實現調審分離)。這樣的模式可以充分體現出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
總共9頁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