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4-5-15) / 已閱42684次
在審判過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和公開。程序公正是指訴訟主體認真遵循公平的法
律程序,它是實體公正的保證,是一種看得見的公正,也就是說是公開的一種公
正。但是,目前我們的審判管理方式存在著 “司法神秘化”的傳統觀念外在表現
,它與現代司法理念是不合拍的,必須徹底轉變。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正
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就是說,案件不
僅要判得正確、公平,完全符合實體法的條文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案
件處理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法的現代觀念認為,程序法的宗旨在于約束
司法權,防止法官的恣意妄為與權力濫用,從而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促進社
會正義的實現。如果能把審判權與審判程序事務權(填發各種訴訟文書、開展庭
前準備、訴訟保全、委托鑒定等等)相對分離,把審判程序性的事務置于另外一
部門行使,程序的每一個環節將在民主的方式下極大凸現出來。因此,就能在人
們“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實體公正,也就真正體現了程序民主、公開和公正
的現代司法理念。
3.審判權與審判程序事務權的相對分離可以彰顯出實體公正,彰顯出司法公
信力(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
首先,從糾紛調停人員的公信力度來看案件的可信度高低。自古以來,我國
絕大部分的民間糾紛都在部落或族親中威望老人手中得以調停化解,許多糾紛在
威望老人嘴里,一句半句就解決問題,在這過程更本不用什么程序問題,也更本
不會出現有人不從的問題,他們處紛的結果有如此大的公信力不得不讓人深思和
考量。筆者認為,這些部落或族親中威望老人處理糾紛有如此效果的最大原因,
是在老人前面的“威望”二字,他們是靠日常生活中點點滴滴的行為、語言、思
想火花、人的品格等等逐漸形成了自身的“服眾力”和“威望”,圍繞在他們身
邊的事在眾人眼里沒有不正確的,即使有不正確也因眾人的認知水平而無法認清
,從而形成了巨大服從心里,這為他們解決糾紛奠定了決定性的基礎。而當今肩
負著審判任務的法官們,即使他們有崇高的品格,也會因法官門檻的準入不高、
辦案的自我低調、判決書的格式局限和社會現行的法治氛圍等等原因無法凸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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