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4-5-15) / 已閱42679次
、公開的現代司法理念,理由如下:
1、案件流程控制權放在統一部門(立案庭)行使,可以充分體現了司法中立
和獨立的理念。
司法獨立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原則,司法獨立包括司法機關獨立
和法官審判獨立。它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根本原則,也是我國有關組織法和訴
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
案件流程控制權放在統一部門(立案庭)行使,純凈了審判權,避免了審判程序
事務權影響司法裁決權的現象發生。現行我國大部分法院的案件流轉模式是這樣
的,當一個案件進入法院,通常由立案庭審查立案后,就轉交給各個業務庭來審
理,各個業務庭庭長對案件進行分配,并決定適用程序和指定合議庭組織人員。
案件的分配權、程序決定權和合議庭的組成權使得審判程序管理權第一次實實在
在地介入了審判職能。承辦法官承接案件后,又可以通過審判過程的決定權和對
審判事務性程序的決定權來影響案件的審理過程和證據的收集固定,在這里依附
在審判權上的行政權第二次介入審判之中。這種制度安排使得級別高的審判法官
在交叉著行使審判權與行政權,也使得個別法官有了通過處理程序事務中夾雜著
的程序決定權來有意影響案件的審判空間。因此,在審判中要確保法官能中立,
首先得從制度上減少審判程序事務權的影響力,這些審判程序事務權不能再由級
別較高的法官來行使,應當從審判職能中將審判程序事務權剝離出來,交由一個
平等機構的部門(立案庭)統一行使。這也是以最大限度來保證法官在內部中不
受影響的制度安排。對于外部來說,將審判事務性工作交由一個統一部門來行使
,使得主審案件的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形成一個適當的隔離帶,從這個層次上講也
能極大地減少了受當事人人情關系和其它關系的干擾時間跨度,從而在接觸案件
時間跨度上保證了主審法官的中立性和獨立性。
2、審判權與審判程序事務的相對分離進一步烘托出每個程序,充分體現了程
序民主、公開和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
公開審判是我國重要的憲法原則和基本訴訟制度。作為WTO重要原則的透明度
原則在公開審判基礎上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樹立透明化的理念,實質就是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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