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6-26) / 已閱25768次
《民法典》合同編“第一分編 通則”的三十二項重大變化
作者:陳召利律師 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來源:利眼觀察 微信公眾號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將同時廢止。
筆者通過將《民法典》與我國現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相對比,簡要分析了《民法典》總則編(干貨|《民法典》總則編的二十四項創新與亮點)、物權編(干貨|《民法典》物權編的二十項重大變化)的重大變化。《民法典》第三編“合同”共3個分編、29章、526條,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因為《民法典》合同編的內容較多,筆者將分開解讀,今天首先說說“第一分編 通則”部分有哪些重大變化。
1.關于通則。
(1)合同編通則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確認了債之基本體系。但是,《民法典》并未設置債法總則編,而是通過合同編通則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為了彌補債法總則編的缺位可能導致的制度缺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適度擴張了合同履行一章的內容,在其中規定了債的分類規則,以及各類債的履行規則,并借助準用性規則的設置而直接適用于其他債的關系,其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因此,非因合同(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法律性質上仍然屬于一種債之關系,在債的履行、保全、變更和轉讓等情形時,可以準用合同編通則的有關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如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所述,《民法典》合同編的通則中可以適用于非法定之債的規則,都有特定的指示標志,即如果條文中使用的是“債”“債權”或者“債務”的,就意味著能夠適用于所有的債。但如果條文中適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權利”或者“合同的義務”,則意味著該條文僅能夠適用于合同之債。
(2)明確規定身份關系協議參照適用合同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通過對比可知,與《合同法》第二條相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新增了“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的內容,確立了身份關系協議的準用規則。
(3)明文規定合同相對性原則與例外的法定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通過對比可知,與《合同法》第八條相比,《民法典》通過增加一個“僅”字強化了“合同相對性原則”,通過新增“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內容明確了合同相對性例外的法定性,不得通過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任意突破合同相對性。
(4)完善數據電文的定義。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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