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6-26) / 已閱25769次
通過對比可知,《民法典》吸收了《外商投資企業司法解釋(一)》第一條和《九民會紀要》的第38條等司法實踐有益做法,新增了未生效合同的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以免發生爭議。
(10)新增無權代理的推定追認規則。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通過對比可知,關于無權代理的推定追認問題,《合同法》未作規定,《民法典》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的規定并進一步完善,將被代理人的主動履行合同義務和接受對方履行均作為無權代理的推定追認的情形。
(11)新增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效力規則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通過對比可知,司法實踐中,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效力曾經經歷了由無效向有效的轉變。《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確認了“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12)新增合同不生效時爭議解決條款獨立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通過對比可知,《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僅規定爭議解決條款獨立生效適用于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在此基礎上新增了合同不生效的情形。因此,即使合同不生效,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仍然獨立生效,此點在法律實踐中應當予以特別關注。
(13)新增金錢之債的默認履行規則。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條 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
通過對比可知,《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條屬于新增條款,結合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三項關于“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定,也就是以債權人所在地的法定貨幣履行。基于該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交付貨幣的種類,否則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給付債權人所在地的法定貨幣。
(14)新增多數人之債的履行規則,完善了債的一般性規則。
A.選擇之債的履行規則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條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后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可選擇的標的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
B.可分之債的履行規則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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