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6-26) / 已閱2577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23。 【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通過對比可知,債務加入在法律實踐(尤其是商事活動)中已經較為常見,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卻對此未作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首次規定債務加入的法律規則,彌補了法律漏洞。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法〔2019〕254號文第23條的規定,債務加入人是公司的,應當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也就是應當債權人參照《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審查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
。25)新增債務清償抵充的法律規則。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蛘邠O嗟鹊模瑑炏嚷男袀鶆杖素摀^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ㄒ唬⿲崿F債權的有關費用;
。ǘ├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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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9〕5號)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ǘ├ⅲ
(三)主債務。
通過對比可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第五百六十一條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有益做法并予以完善,第五百六十條對債務人較為有利,第五百六十一條對債權人較為有利。從上述規定來看,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上述規定。因此,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債務的履行順序作出明確約定,以免遭受不利后果。
(26)新增不定期的繼續性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ㄈ┊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ㄎ澹┓梢幎ǖ钠渌樾。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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