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6-26) / 已閱25771次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通過對比可知,與《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相比,《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增加了一款,區(qū)分債權是否屬于金錢債權,確立了不同的對抗第三人規(guī)則,在適用時應當予以注意。
(21)新增“從隨主”規(guī)則。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jù)“從隨主”規(guī)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過對比可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五百五十九條屬于新增內(nèi)容。“從隨主”規(guī)則在法學理論上并無爭議,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如果從權利依法屬于應當?shù)怯浕蛘咿D移占有的權利(以抵押權為代表),那么從權利是否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轉移占有至受讓人名下才對受讓人生效?為了解決這一爭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在《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內(nèi)容的基礎上,吸收了司法實踐的有益做法,新增一款規(guī)定“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22)擴大債權轉讓時債務人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chǎn)生。
《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通過對比可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在《合同法》第八十三條內(nèi)容的基礎上,新增了一種債權轉讓時債務人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情形,即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chǎn)生,有利于保障基于同一合同產(chǎn)生的在后到期債權的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23)新增債權轉讓導致新增費用的承擔規(guī)則。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24)新增債務加入的法律規(guī)則。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nèi)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總共12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