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彥敏 ]——(2001-5-31) / 已閱74068次
[注11]我國法院對法官實行的是國家行政干部職務系列等級制,
從低至高、自下而上即科員、副科、正科、副處、正處、副局、正局
等。而由一般的法官遷升為業務庭正副庭長或法院的正副院長,也即
意味著該法官行政級別以及有關待遇的相應升高。
[注12]參見蔣惠嶺:《我國實現獨立審判的條件與出路》,載
《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注13]轉引自賀衛方:《中國司法管理制度的兩個問題》,載
《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6期,第126頁注釋(1)。
[注14]參見譚世貴:《論司法獨立》,載《政法論壇》1997年第1
期。
[注15]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9條。
[注16]參見(美)JeffreyW.rove:《美國的法官與法
院制度》,丁相順譯,載《法學家》1997年第5期。
[注17]98年4月下旬,美國紐約南部司法地區聯邦法院法官Ro
hbertW.Sweet先生到中山大學法律學系演講。他在成為
法官之前曾任紐約市副市長和曾當執業律師二十年之久。當有聽眾問
及“既然法官的收入可能不及一名成功的律師,為什么你們不當律師
而當法官”時,他的回答是“金錢并非一切。法官這一職業不僅具有
穩定可靠的制度性保障,而且它同時是一個人事業成功的標志,它甚
至可以說是一種榮譽,而這顯然不能單憑金錢來加以衡量。
[注18]參見齊紅:《中國法院在當今權力結構中的地位與走勢——
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研討會紀要》中陳瑞華副教授的發言,載
《法學》1997年第12期。
[注19]參見王利明、姚輝:《人民法院機構設置及審判方式改革
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2期。
[注20]我有幸被邀參加會議。會上國家法官學院的張敏心教授在
大會發言時提出這一觀點。
[注21]參見前引中朱蘇力教授的發言,載《法學》1997年第12期。
[注22]參見前引,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2期。
[注23]參見蔣惠嶺:《司法權力地方化之利弊與改革》,載《人
民司法》1998年第2期。
注:原載《法學評論》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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