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彥敏 ]——(2001-5-31) / 已閱74066次
法官恐怕為數不多。法官的薪金待遇問題的確也是一個難以處理的問
題:一方面,讓不是憑藉相當的專業資歷、能力和嚴格的法官選撥制
度而坐在法官之位的法官享受高薪制,令眾人心中難以平衡。據說,
在制定法官法時,法院方面就曾提出法官的工資應略高于公務員,但
因在我國法官并不是一個專業化很高的職業群體,沒有高于公務員的
職業資格要求而遭到反對和否定。另一方面,人們心中也難免不存疑
竇:對這樣的法官,低薪難以養廉,而高薪就一定能夠保證養廉嗎?可
見,薪金待遇到底如何把握,也是我們不得不正視的又一難題。
我們再來看另一個問題:在西方國家,法院內部的機構設置比我
國要簡單得多。法院院長下面并不設具體的審判業務庭,自然也沒有
相應的庭長、副庭長之分。法院院長下面,便是法官。對于法官審判
的案件,法官本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良知、經驗以及對法律的理解
與把握作出決斷,而無需聽命于任何人(包括法院院長和其他任何政
府官員)。這使得法官擁有完全獨立的人格以獨立地行使對案件的審
判權。而長期以來,在我國法院內部,院、庭長審批是任何一個法官
裁判案件后的必經程序,雖然這一程序并非法定程序。審判委員會的
設置和運作更使法官的個體意志蕩然無存。有學者從刑事訴訟的角度
歸納其致命弱點為:審判的秘密性,控辯雙方及律師不能到場申訴,
法律程序未得到應有的尊重,難以保證判案公正。[注18]也有學者從
民事訴訟的角度對其作出如下分析:⑴審判委員會委員不一定都是民
事經濟審判方面的專家,對民法理論和民事經濟審判并不都具有專門
研究。民法學博大精深,且專業性極強,一個復雜的民事案件,單靠
短短的數十分鐘的匯報,何以窺得案件全貌。指望委員們如此匆匆覽
閱案件材料就將所有案件科學公正地合理解決,豈非天方夜譚?⑵大
量民事經濟案件由審判委員會決定,與公開審判的原則和要求背道而
馳。⑶某些法官為偏袒一方當事人,往往把案件甩給審判委員會并以
帶傾向性的匯報影響后者。這樣一來,體現個人私利的判決可能經由
集體決議的方式表現出來,從而有可能歪曲了審判責任制。[注19]對
于審判委員會的存廢問題,即使在近期仍存在著不同的意見和考慮。97
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海召開的全國法院系統的審判方式改革理論研
討會上,最高法院的一名資深法官在分析審判委員會存在的種種弊端
之后,堅定地主張將其予以廢除。[注20]而在97年9月北京大學司法
研究中心舉辦的有關法院在中國權力結構中的地位的研討會上,也有
學者在實證的基礎上提出不同的意見,認為現在的審判委員會在運作
上已發生變遷,由其決定的案件在法院審理中占少部分,主要是疑難
案件,審判委員會逐步轉向注重專業知識的討論。在法官自身基本素
質不夠的情況下,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亦是內部自覺的一種表現。而
且,審判委員會還起著以集體名義抗拒行政干擾的作用,審判員面對
干預可以把責任推到審判委員會這一集體身上。[注21]依筆者揣度,
后一種觀點的提出,更主要地是出于對一些不盡人意的現實問題如法
官素質和外界權力對審判的干擾等因素的考慮。但無論如何,即使在
肯定審判委員會在這些方面所能起到的積極補救作用的同時,還是不
能忽視其本身的致命弱點所帶來的對程序法規定的其他基本原則、制
度的背離和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的損害。倘若無法消除這些背離和
損害,除了取消審判委員會這一途徑之外,我們恐怕不應再作其他的
選擇。至于法官素質和對外界權力干擾的抵御問題,當然不是不予重
視和解決。但權衡利弊得失,通過審判委員會制度來制約或彌補決非
根本和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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