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彥敏 ]——(2001-5-31) / 已閱74069次
部,其中有許多人直接從事著審判工作,而且根據其在部隊的級別,
往往還給其安排相應的行政領導職務,如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
長等等。
也有一些法院盡其所能地安置本院工作人員的子女或其他具有各
種關系的人員進入法院,但卻以各種名目拒絕招收正牌法律院校的優
秀畢業生,從而形成了我國所特有的法官選任上的非專業化和非精英
化傾向。如果說由這樣的法官對案件進行審判而又允許其獨立審判的
話,其效果自然不能不令人擔憂。當然,應當承認,在我國的法官隊
伍中,也不乏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精英人士。但對那些已在法官之位
而又素養不高的法官到底怎么對待,又應采取怎樣的措施、建立怎樣
的制度來保證未來進入法官隊伍的人員的專業化和精英化呢?我們不
能不予以認真的考慮。因為,獨立審判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它
要求的是全面地一體遵行,而不可能僅對某些綜合素質高的精英適用,
對其他人則不適用。這是面臨的難題之一,要實現審判獨立便不能不
正視和重視這一點。
為保證審判獨立的實現,西方國家對法官還實行高薪制。就美國
聯邦法院系統而言,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超過160,000美
金,聯邦中級上訴法院法官的年薪約為140,000美金,聯邦初審法院
法官的年薪約為130,000美金。州法官的收入也很豐厚,但略低于聯
邦法官。[注16]同時,美國憲法第3條在規定了司法權屬于法院之后,
緊接著規定“最高法院和低級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職守,得終身任職,
在任職期間得領受酬金,其金額在任期期間不得減少。”雖然法官這
種職業在美國不是收入最高的職業,甚至一些較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合
伙人每年的收入也可達200,000美元以上,但從總體來講,仍屬于收
入較高的職業,而且還可享有相應的其他制度上的保障。這種優厚、
穩定的收入,為法官獨立審判提供了物質上必備的條件和保障。而這
種相對的高收入又是與其職業的專業化和精英化相輔相成的,同時,
也是對法官為法治社會所發揮的創造性作用及其貢獻的一種合理回報
。這種機制可使法官更平和、泰然、中立地行使其手中的審判權以回
報社會而不會隨意濫用權力。也正因為如此,社會上對法官在收入、
待遇方面的“高人一等”才會有普遍的認同。簡言之,他所做到的,
并非是平常人所能做到的,因此,他所得到的,是他理所當然應該得
到的。所以,對各方面的人來講,最起碼心理上都可以獲得平衡。[
注17]
而我國的情況又大相徑庭。由于選任法官標準上的混亂不一,導
致了法官隊伍人員素質的良莠不均,甚至差異極大。這在很大程度上
又導致和決定了法官得不到本應受到的尊崇,法官這一職業并不被社
會公眾所特別看重。而在薪金待遇方面,從整體來看,我國法官的工
資是按國家規定的國家公務員的統一標準支付的,并不高于其他任何
機關的國家公務員,至于法官的福利、補貼等又取決于地方政府所給
經費的多寡。時下,人們常將法官行使權力過程中出現的腐敗現象歸
因于我國對法官實行的低薪制,感嘆低薪難以養廉,但記得幾年前在
廈門召開的全國訴訟法學年會上,談到高薪養廉問題時,一位在座的
省高級法院的法官提出了這樣的問題:我國的法官憑什么享受高薪?西
方國家的法官經過長久嚴格的法律高層次的教育、訓練和職業經歷的
磨練,具有很高的專業素養,我們國家的相當數量的法官何以能同人
家相提并論?!在我國,這種不單純站在法官本位上考慮法官薪金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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