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彥敏 ]——(2001-5-31) / 已閱74073次
系。審判組織的具體規(guī)定實際上是對獨立審判原則的具體落實和實現(xiàn)
。基于二者的邏輯聯(lián)系,可以合理且必然地推導出人民法院的獨立審
判應當而且必須通過審判組織加以實施和完成。因此,法官獨立審判
是審判獨立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審判獨立原則中的已有之義。獨立
的審判權的承擔者是人民法院,而審判權獨立的具體實施者則是法官
。正如我國《法官法》第8條規(guī)定的,法官享有“依法審判案件不受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利。因此,從法院內部來講,
獨立審判應該定位于法官獨立審判。
綜上,整個法院系統(tǒng)作為一個整體獨立于外部權力和力量的干預
是獨立審判原則的已有之義,且必須建立有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保證。而法官作為個案的審判者,亦應能夠在審判時只遵循法律特
有的規(guī)則、規(guī)定而不被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團體、個人乃至法院的院、
庭長的觀念或意志所左右。正如1987年8月聯(lián)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
通過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草案)第2條所言:“每個法官均應自由
地根據(jù)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由于
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
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該《宣言》第3條同時規(guī)定:“在作出裁判
的過程中,法官應對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級保持獨立。司法系統(tǒng)的任
何等級組織,以及等級和級別方面的任何差異,都不應影響法官自由
地宣布其判決的權力。”[注13]唯此,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審判。
而要實現(xiàn)這種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審判,完全由法官自主地依法決
斷案件,我國至少還要經過一段相當?shù)臍v程。這一歷程不僅指歷時長
短,而且更包括要歷經內容上的較大變革。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外國法官的遴選制度。為確保法官獨立審判的
公正、準確、合法,西方國家對法官的品行和專業(yè)素質均有很高的要
求。在英國,只有具備十五年或十年以上經歷的出庭律師,才能分別
擔任上訴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法官要求在見
識高,有法律專業(yè)素養(yǎng)、年齡在40歲以上并已擔任高等法院院長、法
官、或檢察長、律師、大學法學教授、副教授共計二十年以上的人當
中任命。高等法院院長則要從擔任簡易法院法官、或檢察官、律師、
大學法學教授或副教授十年以上的人中任命。[注14]在美國,大學畢
業(yè)后才有資格考入法學院,法學院畢業(yè)取得J.D.學位后,一般只能
從事律師職業(yè),到法院工作的只能擔任秘書、書記官等角色,而不可
能通過此一途徑直接成為法官。法官均是從執(zhí)業(yè)多年的優(yōu)秀律師中或
從有名望的法學教授中依法定程序遴選的。
對法官專業(yè)化素質的要求,是依法獨立公正地審判案件的保障。
這是因為,法官這一職業(yè)顯異于其他任何職業(yè)。其使命在于通過
向全社會公開的司法程序解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并
通過行使審判權的過程本身,向訴訟當事人,也向全社會宣示正義與
法律的準則。這樣,其自身的年齡、知識、資歷、聲望、經驗等等就
是影響其完成使命優(yōu)劣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官選任上的精英化也就
勢在必然。而在我國,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對法官的選任甚至不需
要具備一定的教育背景或學歷要求。直到95年才頒行的法官法雖然規(guī)
定了擔任法官必須具備高等院校畢業(yè)的學歷背景,[注15]而在現(xiàn)實中
又往往難以貫徹。我國的法院系統(tǒng)近些年來安排了相當數(shù)量的軍轉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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