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彥敏 ]——(2001-5-31) / 已閱74071次
并習慣于將此上升到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同資本主義國家獨立審判原則
的重要分界線的政治高度加以認識。這種詮釋作為一種理念倡導,至
少在相當程度上支持、造就了我國法院組織法對法院內部機構的設置
及我國法院現行的管理體制和狀況。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長組成院級
行政領導層,主持法院的全面工作,當然也包括審判工作。其中,正
院長主持全面,副院長若干則各自分管一面。法院內部的審判業務層
面則分設民庭、經濟庭、刑庭、行政庭、執行庭等。每一業務庭又設
正、副庭長負責本庭的審判業務。每一業務庭的審判人員作為獨任庭
或組成合議庭具體負責個案的審判。主管院長和庭長對審判人員承辦
的案件實行審批制度。同時,法院內部還設置審判委員會作為集體領
導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雖然立法僅規定審判委員會對重大、疑難的
案件有討論決定權,實踐中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卻遠不止于此
。另外,雖然在91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刪去了原民事訴訟法(試行)中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的規定,但這主要是為避免
“先定后審”之嫌,而不是說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可以不執行
。事實上,在我國,恐怕還沒有哪一家法院的合議庭可以不執行審判
委員會對案件所作出的決定。這樣,法院公之于眾的判決書上簽署的
雖是合議庭成員的大名,而判決本身所體現的卻是審判委員會成員或
部分成員的意志。院、庭長審批案件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雙
軌制作法,作為法院整體行使審判權而非法官個體行使審判權的一種
制度性保障,實際上虛化了具體承辦案件的審判組織中法官的作用和
權威。而法院內部這種等級性的設計又通過行政官階設計予以保障。[
注11]這種機構設置和管理直接造就了實踐中所出現的先定后審、先
判后審、審判分離以及司法腐敗等違法現象,其危害不僅在于削弱和
泯滅了直接承辦案件的法官的責任感,更在于規避和危害了其他重要
的訴訟制度(如合議、回避、公開審判等)的貫徹實施,虛化了程序法,
淡漠了人們(包括法官、特別還包括法院的院、庭長)的程序法意識從
而損害了程序法的應有功能。
那么,審判獨立的法律原則是否又真正保證了人民法院作為一個
整體行使審判權時獨立而不受其他外來權力干涉了呢?答案同樣是否
定的。法院在財政、人事等方面沒有獨立的權力決定了審判獨立只能
是立法上的一廂情愿和空中樓閣。在財政方面,法院本身無獨立的財
權,財權由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所掌握,它們決定著各級法院的
經費。法院的辦公條件和裝備的好壞、辦案經費的多寡、法院工作人
員工資及福利的高低等等往往均取決于地方政府所給予的經費的多少
。再看有關人事權,法院中領導干部的行政職務由地方各級權力機關
選舉、委任和罷免,而且審判人員本身也由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任
免。地方黨委的組織部門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門擁有對法院主要領導
干部的推薦權和指派權?梢姡胤礁骷夵h委和地方各級政府對地方
各級法院擁有人事方面的控制權。在這種財政、人事兩大重要權力均
隸屬和依附于地方權力的現狀下,要求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而不受其他
外來權力的干涉實在是勉為其難,除非地方各級行政機關、黨委有足
夠強的法律意識和大公無私精神。倘若人家真的要通過直接或間接、
或明或暗、這樣或那樣的方式過問、干擾或刁難法院的審判,法院又
何以能夠抗衡的了呢。孰不知俗話說“吃了人家的嘴軟,拿了人家的
手軟”。以現行的財政、人事制度要求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只能置法院
于兩難境地:或者違法、或者依法但卻有可能得罪地方政府和黨委而
被裁錢罷官。其結果只能是阻滯、破壞獨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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