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海 ]——(2006-10-3) / 已閱90225次
185. See J Love, Solving the Export Problem under TRIPS,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year 6, No.4, Bridges(May, 2002),at http://www.cptech.org/jplwto/bridges-exports.html, (last visited Aug. 8, 2005).
186. 參見文希凱,《藥品專利與TRIPS協議——評WTO協議
187. Anthony P. Valach, Jr., Trips: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Patent Holders and Addressing Public Health Issu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4 Chi.-Kent J. Intell. Prop. 156, 168 (2005).
188. 同上問,第168頁。
189. 參見榮民:《WTO‘公共健康’議題談判成果:執行的障礙和部分成員的實踐》,載《WTO 經濟導刊》2004 年第11期,第70頁。
190. 根據2005年全國報告甲、乙類傳染病總發病率268.31/10萬,死亡率0.76/10萬,病死率0.28%。全年除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和白喉無發病和死亡報告外,其他病種均有報告。與上年比較,傳染病報告發病率上升9.7%,死亡率上升38.2%,病死率上升了0.06個百分點。發病率居前五位的依次為:肺結核、病毒性肝炎、痢疾、淋病和梅毒;病死率居前五位的依次為:狂犬病、人禽流感、鼠疫、艾滋病和新生兒破傷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6年4月25日發布的《2005年中國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
191. http://www.moh.gov.cn/public/open.aspx?n_id=11872&seq=0(2006年5月1日訪問)。
192. 數據來源,2005年11月28日全國防治艾滋病電視電話會議,http://www.yndaily.com/html/20051129/news_88_704734.html (2006年5月1日訪問)。
193. 郭克莎:《加入WTO對我國醫藥工業的影響及對策》,載《中國工業經濟》,2002年第3期,第29頁。
194. 潘綏銘,黃盈盈,李楯:《中國艾滋病“問題”解析》,載《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1期,第85頁以下。
195. 《衛生部副部長余靖談加強疾病防控問題》,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xxsb/1194596.htm (最近訪問日期2006年5月1日)
196. 同上注,潘綏銘等文,第90頁。
197. 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 參見張清奎:《我國藥品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急需調整》,載《專利法研究 2002》,第 145 頁。
199. 參見魏金璽:《中國實行專利制度的現狀與對策》,載《專利法研究2003》,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頁。
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第84條。
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第85條。
202. 參見前引46,李雙元文,第87頁。
203. 這一點從中美政府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中可以充分的體現。從“諒解備忘錄”中可以清楚的看出美國政府對中國制定強制許可制度所持有的敏感和謹慎態度。 “諒解備忘錄”中對強制許可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專利權的享有不因發明的地點、技術領域以及產品為進口或當地生產而受歧視。在中國法律允許未經權利人的許可而使用專利客體的情況下,包括政府使用或經政府批準的第三方的使用,下列各項規定應予尊重:(1)批準這種使用應一事一議;(2)只有當申請使用者在使用前曾按合理的商業條款和條件請求權利人允許其使用,并在合理長的時間內未得到這種允許時,才可允許這種使用。在全國緊急狀態或其他非常緊急的情況下,或在為公共目的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放棄這種要求。但是,在處于全國緊急狀態或在其他非常緊急的情況下,應在合理時間內盡快通知權利人;對于為公共目的的非商業性使用,如果在未進行專利檢索的情況下,政府或訂約人知道,或有明顯的理由知道一個有效的專利會被政府或為政府所用,則應立即通知權利人;(3)此種使用的范圍和時間應受允許此種使用的目的的約束;(4)此種使用應是非獨占的;(5)除與有權享受此種使用的該部分企業或信譽一起,此種使用不可轉讓;(6)允許任何此種使用應主要為供應中國國內市場;(7)當導致授權這種使用的情況停止存在或可能不再發生時,在考慮對被授權使用人合法利益提供充分保護的前提下,這種使用的授權可被終止。接到提出的請求后,主管機關應有權對這種情況是否繼續存在進行審查。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
204. 議定書第275段具體規定,中國將在2000年修改實施的專利法基礎上,進一步通過專利法實施細則保證有關強制許可的制度完全符合TRIPS協議第31條的規定。
205. 例如,我國《專利法》第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
206. 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
207. 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
208. 的產品。”
209.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10.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制藥業有了長足的發展,已經擺脫了建國初期藥品主要依賴于進口的局面,原料藥品種 1976 年的 434 種增加到 1997 年的1300 多種,目前已經形成 24 大類化學原料藥生產能力 44.67萬噸,中成藥30萬噸,品種、規格8000多種。2005年全年,中國化學原料藥的產品銷售收入達到1197.45億元,同比增長29.89%,增長率比去年同期快了近一倍;全年化學制劑銷售收入達到1124.95億元,同比增長22.98%。參見《2006年中國化學制藥行業研究報告》(2006年3月6日),http://www.ccmnet.com/B7/200603/B72701200603060928200000.asp(最后訪問日期2006年5月1日)。
211. 所謂反向工程是指從他人的產品入手,進行分解剖析和綜合研究,在廣泛搜集產品信息的基礎上,通過對盡可能多的同類產品的解體和破壞性研究,運用各種科學測試、分析和研究手段,反向求索該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機制、設計思想、制造方法、加工工藝和原材料特性,從而達到從原理到制造,由結構到材料全面系統地掌握產品的設計和生產技術。
212. 如同前面所述案例,美國政府就曾同Bayer公司協商達成抗炭疽熱用藥的降價。巴西也以要實行強制許可為要挾,促使Roche公司降低其抗逆轉錄酶用藥的價格。
213. 周俊強:《與公共健康危機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1期,第116頁以下。
214. 孫皓琛:《論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載《知識產權研究》第十四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頁。
215. 2005年12月12日,世界制藥巨頭、達菲專利所有者羅氏公司宣布,上海醫藥集團成為全球首家獲得專利許可生產達菲的制藥商。達菲據稱是目前唯一可以對抗禽流感的藥物。
216. 參見《救命藥物的人道主義疑問》,《21世紀經濟報道》,http://www.21cbh.com/shownews.asp?newsid=179,最后訪問日期2005年8月10日。
217. 古元:《公共健康:怎一個窮字了得》,載《WTO經濟導刊》,2003年3月號,第16頁。
218. 參見前注103,Bolar例外。
219. 參見前引46,李雙元文,第89頁。
原文刊登于北大法律信息網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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