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8-1-17) / 已閱133774次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操作實務精解與應對
李迎春律師 www.ldht.org
一、規章制度相關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1、規章制度制定風險分析與應對措施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貫穿于用人單位的整個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合同解除權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將會陷于困境。《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規章制度以大篇幅進行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從法律規定看,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為: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示告知。
【風險分析】
◆ 不合法的規章制度,在仲裁或訴訟中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個條件,才可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應對措施】
◆全面修訂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我們必須全面修訂公司的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法的框架下制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規章制度。切記: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條款要全部進行修訂,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后還在使用老版本的制度,將給用人單位帶來很大的風險,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這和以往的法律相比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嚴格了許多。
◆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流程為: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示告知。因此,考慮組建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并保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協商的書面證據。
2、規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 規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規章制度是否向勞動者公示可直接決定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勝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章制度只有向勞動者公示才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規章制度的內容為由主張規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單位也往往無法提供已經公示的證據,很多企業本應該勝訴的案件最終敗訴問題往往就出在這里,員工的違紀行為本已經達到了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但是員工稱不知道有這個制度,公司也無法證明曾向員工公示的證據,最終導致案件敗訴。規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舉證?
◆ 規章制度公示方法
1)員工手冊發放(要有員工簽領確認);
2)內部培訓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培訓內容、與會人員簽到);
3)勞動合同約定法;
4)考試法(開卷或閉卷);
5)傳閱法;
6)入職登記表聲明條款;
7)意見征詢法;
盡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網站公布(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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