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8-1-17) / 已閱133786次
4、在必備條款外,還應當約定一些什么條款更有利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1)試用期、培訓、保密、競業(yè)限制、違約金條款、離職工作交接條款;
(2)約定規(guī)章制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條款;
(3)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面通知的送達條款;
(4)可約定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調整工作崗位的,工資會按照調整的崗位適當的調整,崗變薪變條款。
5、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幾種情形: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比如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合同可能因欺詐而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此約定因排除勞動者權利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簽訂合同,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6、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 應對支付令的實務操作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fā)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zhí)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用人單位收到法院的支付令應當如何應對?
1、了解支付令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一)督促程序是一種訴前性質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訴訟性和簡易,靈活的特點。它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必經過辯論、調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經過書面審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二)適用案件標的物的特定性。督促程序僅適用于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這類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權利義務爭議。(三)發(fā)出支付令和對支付令異議的期限性。債權人提出的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支付令申請,人民法院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債務人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的異議無效。(四)支付令的強制性。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同等強制力。
2、支付令的效力
(1)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規(guī)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2)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3)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務人的口頭異議無效。
3、用人單位接到支付令如何應對
(1)拖欠屬實的,可在支付期限內(15日內)支付,避免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
總共15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