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8-1-17) / 已閱133776次
1、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后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一個月內訂立合同;
2、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合同;
3、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保留相關證據,比如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證據等。
4、對現在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盡快補簽合同。
【相關法條】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 ( 2002 年10 月16 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社廳函〔 2002 〕561 號)
中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應否發放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請示》(中勞社〔 2002 〕89 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因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勞動者不愿意訂立勞動合同而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變化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里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設定了三個條件:“連續工作滿10年”、“雙方同意續延合同”、“勞動者提出要求”,實踐中往往只要勞動者一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會立即表示不同意續延合同,導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法達成。勞動合同法降低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門檻,規定了三種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無條件同意,不得拒絕。
2、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實踐中較少);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即滿足“雙十“條件;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特殊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風險分析】
1、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時隔數月或者數年,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規定看,其主張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勞動者并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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