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凡勝 ]——(2008-8-13) / 已閱60013次
一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2001年5月30日)
《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2007年11月28日)
本編適用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04年8月28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
《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12月4日)
《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2001年10月22日)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1998年2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2005年1月3日)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1992年12月4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7號,2004年11月1日)
《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96號,2006年12月12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源部,2006年5月31日)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 18508-2001)
《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2001年2月13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2002年5月9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源部,2006年5月31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2007年9月28日)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4月4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2008年4月29日)
《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1999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5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1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
7.本指引的使用說明
7.1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過程中,律師的業務主要是接受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人的委托,代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事宜,協助處理相關的糾紛。律師也可以接受市、縣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為其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的審批提供法律服務。律師還可以接受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市、縣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就因建設用地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主持、參加調解工作,或者代理參加訴訟。
7.2本指引主要從律師接受申請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申請某宗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事宜的角度撰寫的。
7.3本指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截止日期為2008年7月31日。請務必密切注意此后我國土地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調整和變化情況。
第二章 律師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業務操作指引
1.概念界定
1.1 建設用地使用權,原稱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1.2 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原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2.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審查委托人申請的建設項目是否屬于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范圍。
2.1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2.1.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1.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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