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凡勝 ]——(2008-8-13) / 已閱60001次
2.1.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2.1.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2 我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頒布了《劃撥用地目錄》,該目錄不定期的調整,律師應當注意劃撥用地目錄的調整情況。
3.律師應當審查委托單位的申請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3.1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1.1該宗地已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并獲得通過;
3.1.2擬建設項目已經過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取得的立項批復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在有效期內,并且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1.3 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且均在有效期內;
3.1.4 其他行政機關規定的必要條件。
3.2申請人的申請不能滿足上述條件的,律師應當提醒委托人,并協助或者代理委托人完成相關審批條件。
4.代理委托人和擬申請宗地的原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簽訂征收、拆遷或者使用協議。
4.1擬申請宗地原為農用地或者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申請人應當辦理征地手續,和土地所有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將該宗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4.2擬申請宗地原為其他單位使用的,原使用單位因此受到損失的,申請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4.3擬申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內有中央產、軍產、宗教產、文物的,申請人應當和相關單位簽署有關用地協議。
5.制作和整理申請材料,提交給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幾項:
5.1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基本情況證明。包括申請人的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授權委托書。
5.2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①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用地單位;項目立項、規劃等前期情況及拆遷安置情況;建設內容、項目用途及各類用途的建設規模;項目開竣工的計劃與進度等);②建設用地的基本情況(包括用地的位置、空間范圍、土地利用現狀情況(單位與居民)、土地規劃用途等);③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理由。
5.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4計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5.5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件及附圖。
5.6與原產權單位簽定的用地協議及相關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5.7其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
6.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過程中,律師應當和審批機關保持聯系,隨時提交審批機關依法要求提交的材料。
7.對申請結果的處理
7.1對于申請未得到許可的,在接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得知未予許可后,委托人對不予許可不服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律師代理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應當另行辦理委托手續,依照相關法律履行義務。
7.2劃撥土地申請被準予許可的,律師代理委托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存量建設用地)等許可文書、證件,并及時將結果告知委托人,將相關文書的原件送達給委托人。
8.辦理《劃撥決定書》
待完成項目用地范圍內居民和原用地單位的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后,律師代理委托人向市、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劃撥決定書》。
9.進行土地登記
在《劃撥決定書》送達后,代理委托人接受土地,并依照法律規定,向市、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土地證書。
10. 律師將相關的資料歸檔保存
律師在辦理完委托事項后,應當寫出工作總結,將辦理過程中的全部資料歸檔,并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章 律師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業務操作指引
1.律師指導委托人了解土地出讓信息,提出用地申請
1.1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向社會公布,同時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相關信息可以查看相關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網站或中國土地市場網(www.landchina.com)。
1.2律師告知委托人應當注意搜集相關的土地出讓信息,對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詳細的地塊信息,進行多方面的核實。對自已有意向的地塊,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在申請協議出讓的過程中,對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過程進行監督,對其未依法辦理的事項,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其中,符合行政復議或者行證訴訟條件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1.3律師應當了解委托人有意向宗地的具體供地方式。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用地申請后,將根據具體的申請情況和國家的土地管理政策,確定具體的供地方式。現行的供地方式主要有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等。
2.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協議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條件
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采取協議的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2.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計劃公布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2.3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2.4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2.5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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