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凡勝 ]——(2008-8-13) / 已閱60002次
8.3 土地(年租金)評估報告(原件)。
8.4 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
8.5 房屋所有權證。
8.6 租賃合同及其附圖。
8.7 現有建筑物及面積用途清單及附圖。
8.8 特殊情況下的申請材料:
如果不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租賃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租賃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租賃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總面積、建筑面積,本次擬辦理租賃土地的土地面積、建筑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租賃的,提供本次擬辦理租賃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9.律師應當知道《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相關要求
9.1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承租人應當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
9.2 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租賃雙方當事人;租賃宗地的位置和空間范圍;租賃年限;租金標準、支付期限及方式;租賃宗地的性質及用途;租賃宗地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責任、費用及租期屆滿時的處置方式;租賃宗地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方式;租賃宗地待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在租期屆滿時的處置辦法;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以及當事人其他的權利和義務等。
10. 律師代理委托人提交申請材料,除內容符合以上規定外,形式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10.1 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10.2 原件應使用A4紙打印,復印件統一使用A4紙,圖紙可用A4紙或A3紙縮印,但必須清晰。
10.3 全部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11. 律師代理委托人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后,當場或者5日內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或《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
12. 在租賃審批過程中,律師應當及時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保持聯系,了解審批的進程,并根據行政機關的要求,及時補充提供相關的材料。
13. 律師在審批結果確定后的工作。
13.1 租賃申請不予許可的,律師應當及時領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予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13.2 租賃申請得到許可的,律師要及時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并代理委托人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14.律師在委托人履行合同中,應當及時跟蹤,遇到問題,及時和市國土資源局溝通,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15. 律師將相關的資料歸檔保存。
律師在辦理完委托事項后,應當寫出工作總結,將辦理過程中的全部資料歸檔,并予以妥善保存。
第六章 律師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業務操作指引
1.律師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業務的種類
1.1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律師可以接受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人,下同)的委托,代理其處理相關的糾紛,也可以接受市、縣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人)的委托,代理其主持相關糾紛的調解,或者參見相關糾紛的調解或者訴訟。
1.2律師辦理的具體業務,既包括糾紛的調解,也包括糾紛的訴訟。訴訟一般只包括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方式。
2.律師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的基本原則
2.1律師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對委托人忠誠負責的原則,恪盡職守,勤勉盡責,不受任何單位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2.2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既要適用法律法規,又要考慮國家政策的要求。注意適用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件等政策性規定。
3.律師應當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關糾紛的性質作出認定。
3.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在法學理論中存在爭議。 從司法實踐看,不是所有的糾紛都作為民事或者行政糾紛來處理。糾紛發生后,律師應當區分具體爭議事實的不同性質,分別依據民事或者行政程序法律的規定處理。
3.2在具體糾紛案件的民事或行政性質分析上,各地行政機關及人民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認識,律師在分析不清的情況下,要審慎研究,不要盲目下結論。
4.律師向委托人了解糾紛的具體情況,并收集相關的證據。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了解糾紛的具體情況,收集相關的證據,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具體情況,提出解決糾紛的不同法律方案,供委托人自己決策。律師了解、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4.1糾紛產生的階段。糾紛產生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還是履行過程中。
4.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已經簽訂。
4.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下的宗地是否屬于國有建設用地,是否已取得規劃許可。
4.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的繳納情況。
4.5其他和出讓合同密切相關的事項。
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民事性質的糾紛事項
一般來講,在出讓人沒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決定書的情況下,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和出讓人發生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具體講,民事訴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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