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凡勝 ]——(2008-8-13) / 已閱60003次
3.4.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律師代理委托人參加招標活動實施階段的工作
4.1開標。律師應當代理委托人,按照招標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開標活動。在開標活動中,要注意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標箱應當眾檢查密封情況后當眾開啟。標箱開啟后,律師應當聽取招標主持人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對主要內容應當書面記錄。
4.2律師應當監督評標過程是否公正。監督評標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評標人選是否合乎規定,評標是否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結果和宣讀的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是否一致等。
4.3領取《中標通知書》。
4.3.1委托人中標的,律師代為領取《中標通知書》。領取《中標通知書》時要審查其內容是否完備,是否正確無誤。《中標通知書》主要內容包括招標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4.3.2律師應當提醒委托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違反約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律師代理參加拍賣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活動的實施階段的工作
5.1在參加拍賣會之前,律師要協助委托人確定出價的策略,確定最高出價。
5.2律師應當代理委托人,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拍賣活動。對整個拍賣過程進行適當的記錄。
5.3 在拍賣過程中,律師要注意拍賣程序是否合法,競價規則是否符合規定。
5.4律師應當注意拍賣是否有底價。有底價的,如果最高出價低于底價,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程序。
5.5 簽訂《成交確認書》
5.5.1委托人成為競得人后,律師代理委托人與拍賣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拍賣人或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5.2律師應當提醒委托人,《成交確認書》對拍賣人和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賣人改變拍賣結果的,或者競得人不按約定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6.律師代理參加掛牌活動實施階段的工作
6.1律師代理委托人填寫報價單并按照規定報價。
6.2律師應當注意,競買人報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報價:
6.2.1報價單未在掛牌期限內收到的;
6.2.2 不按規定填寫報價單的;
6.2.3 報價單填寫人與競買申請文件不符的;
6.2.4 報價不符合報價規則的;
6.2.5 報價不符合掛牌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6.3 律師在代為報價后,應當注意報價是否得到確認。對于未被確認的報價,應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或補充,以便得到確認。
6.5 掛牌截止
6.5.1在參加掛牌截止活動之前,律師要協助委托人確定出價的策略,確定最高出價。
6.5.2在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律師應當出席掛牌現場,代理委托人參加掛牌截止活動,并對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6.6 《成交確認書》的簽訂及其效力
6.6.1委托人成為競得人后,律師代理其與掛牌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6.6.2 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成交確認書》對掛牌人和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掛牌人改變掛牌結果的,或者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7.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后的工作
7.1 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律師代理委托人和市、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將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向社會公布。律師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審查合同內容和招標、拍賣、掛牌的結果是否一致。
7.3 代理委托人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接收土地。
7.4 辦理土地登記。委托人在付清全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律師代理委托人依法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領取《建設用地使用證》。
8.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情形下有解除出讓合同的權利
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在下列情形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8.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延期支付出讓金超過60日,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8.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期間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8.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罰。
9.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
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在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對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居住條件。
10.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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