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凡勝 ]——(2008-8-13) / 已閱60014次
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所使用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出讓人和受讓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1. 律師將相關的資料歸檔保存
律師在辦理完委托事項后,應當寫出工作總結,將辦理過程中的全部資料歸檔,并予以妥善保存。
第五章 律師辦理國有土地租賃業務操作指引
1.概念界定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土地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屬于國家一級土地市場,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補充。
2.律師應當明確申請國有土地租賃行為的性質。律師在指導、代理委托人申請租賃國有土地時,應當明確取得過程是一個行政許可的申請過程,由委托人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租賃申請,經其審批,取得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
3.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國有土地租賃適用于下列情形:
3.1 原有劃撥的建設用地,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
3.2 對于新增建設用地,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重點仍應是推行和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制度。
4.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國有土地租賃不適用于下列情形:
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5.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取得國有土地租賃使用權的方式有下列幾種:
5.1招標、拍賣。
5.2協議。律師要提醒委托人,采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價和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6.律師應當審查委托人的申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6.1為新建項目申請國有土地租賃,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6.1.1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落實預審意見;
6.1.2取得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立項批文;
6.1.3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用地及建設規模的規劃批準文件;
6.1.4取得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且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
6.1.5具備申請國有土地租賃的其他條件。
6.2 為現狀項目申請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6.2.1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6.2.2 取得國有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且權屬清晰、無爭議;
6.2.3具備申請國有土地租賃的其他條件。
7. 為新建項目申請國有土地租賃,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7.1 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2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申請表;
7.3 土地(年租金)評估報告;
7.4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及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
7.5 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即項目建議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復印件;
7.6 規劃批準文件,規劃意見書及釘樁成果通知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7 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的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
7.8 租賃合同及其租賃土地的附圖。其中申請租賃的建筑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
7.9 特殊情況下的申請材料:
7.9.1若不按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租賃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租賃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租賃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租賃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租賃的,提供本次擬辦理租賃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7.9.2 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租賃的證明文件。
7.9.3 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委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
8.為現狀項目申請國有土地租賃,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8.1 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8.2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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