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5) / 已閱74294次
二是對編制的管理,主要規定行政機關在內部調整人數時,
關于編制的提出、審查、論證和批準的程序。關鍵是論證程序。
通過程序控制編制,并規定隨意擴大編制的法律責任。從廣義
上說,公務員也屬于行政組織的范疇。各國對公務員的管理都是
通過法律進行的。1993年國務院已制定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我國公務員制度已試行數年,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實踐也迫
切需要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上升為公
務員法的條件應該說已經成熟。
(二)關于行政行為法
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直接或間接產生法
律后果的行為,統稱為行政行為。與所有行政機關都有關的共同
性的行政行為,大致可分為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兩大部
分。
1、行政立法行為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
員會制定部委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省會市和經國務
院批準的較大市政府制定地方規章的行為。規章是否可稱為法,
尚有爭論。此外,有規章制定權以外的政府和部門,還要制定很
多行政規范,統稱為其他規范性文件。
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行政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有三。一是行
政法規和規章的權限,它們與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權限的區別和關
系;二是行政立法的程序;三是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及其解決,
也即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目前我們正在制定立法法,上述行政立法中的三個主要問題
,都是立法法中需要解決的。
首先,關于立法權限的劃分。行政立法中有兩項最基本最重
要的原則,即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先原則或稱
法律優位原則,是指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一切規范,都必須與全
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觸。這在我國憲法和有關組
織法中有明確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
院各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根據法律、
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憲法規定的“根據”原則,至
少應該是要求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必須與法律保持一致,不得
抵觸。據此,行政處罰法也規定,在法律已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下,行政法規可以再作具體化的規定,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違法
行為、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范圍以內。對規章作了更為嚴格的
限制性規定。總之,下一位階的規范要與上一位階的規范保持一
致。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立
法法中所規定的“國家專屬立法權”。即有些事項的立法權只屬
于法律。立法法草案對此作了明確的列舉,其中,最為重要的應
該是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言論、集會、結
社、出版、游行、示威等政治權利,宗教信仰、受教育權等權利
的保障。如果要對公民的上述基本權利作出限制或不利的設定,
只能由法律進行,即該項立法權只能屬于法律。但在一定條件下
,法律可以將其中某些本應由其設定的權力授權給行政法規或地
方性法規、規章等行使。如1984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
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
,又如行政處罰法規定,在法律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下,將
除人身自由處罰以外的處罰設定權授權于行政法規,這屬于相對
保留的情況。授予多少,其他法律規范就可以設定多少。沒有授
予的,就不能設定。例如不能將處罰、收費的設定權授予其他規
總共10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