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5) / 已閱74270次
如拆遷房屋、拍賣財產等;二是行政強制措施,這是行政機關針
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或財產依法采取的預防或制止危
害行為或危害后果發生的強制行為,如扣留、查封、扣押、凍結
等;三是即時強制,這是指行政機關在遇有重大災情或事故,以
及其他嚴重影響國家、社會、集體或公民利益的緊急情況下,依
照法定職權直接采取的強制措施,如對傳染病患者的強制隔離等
。這三項制度在性質、內容上有區別,但都采取強制手段,故可
統稱為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是行政機關為了維護良好的經濟和社
會秩序,保證行政決定的執行,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公民合法權
益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手段。但這些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權
、財產權和其他基本權利,因此,對這些權力的行使必須謹慎,
加強控制,且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濫用。
我國在行政實踐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強制執
行方面,根據已有的法律規定,可以概括為這樣的原則,即申請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一般,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例外
是在法律授權的前提下,法律規定哪一行政機關在哪一方面具有
行政強制執行權,該行政機關才有強制執行權,否則,都要申請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制度與國外很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國家
,強制執行權是司法權的一部分,行政機關要強制執行,只能通
過訴訟;在德奧等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的
一部分,但須有法律的授權。我國似介乎兩者之間,既考慮行政
效率,又注意保護公民權益。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歸于法律。
(2)在行政強制措施方面,行政機關要取得行政強制措施權,一
般也要有法律、法規的授權。實踐中這方面的問題似乎更多。其
中勞動教養制度最引人關注。按法律條文表述,勞動教養屬強制
教育措施。其實從性質上說,屬于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的處罰
種類中沒有列入勞動教養,因而目前仍按強制措施對待。由于勞
動教養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因而迫切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
這一涉及人身權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這些制度共同存在的缺陷
是法律幾乎很少對這些權力的行使規定具體嚴格的程序,而程序
正是正確運用這些手段的基本保障。制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已經列
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正在研究起草。
(5)行政裁決、裁判制度。
這是指行政機關充當解決糾紛和爭議的中間人,對行政爭議
和民事糾紛作出裁決和裁判的制度。也有人將此稱為行政司法制
度,以示與一般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關于行政機關解決行政爭
議的行政復議制度將放在行政監督部分介紹)。
解決民事糾紛,本應是法院的職責,但現代社會的發展,使
解決糾紛的技術性、專業性增強,且糾紛的數量也大為增加,行
政機關擁有各類專家,且人數眾多,而法院的人數畢竟有限,因
而需要行政機關先行裁決,不服的再進入司法程序。同時,行政
裁決雖采用準司法程序,但畢竟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程序相對
簡略,且不收費,因而受到人們歡迎。由行政機關裁決與行政活
動有關的民事糾紛,已成為世界性的發展趨勢,英國有二千多個
行政裁判所,美國的行政法官制度也類似于這種制度。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我國也設置了行政裁決與裁判制度。
主要有:
1)對自然資源的確權裁決,如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
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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