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5) / 已閱74292次
許可的關鍵原因。另一個重要問題是許可的設定與程序。一方面
,許可沒有設定權的限制,一些無設定權的政府或政府的各部門
、部門內的各機構都紛紛自設許可制度,百姓辦事有蓋不完的章
,走不完的程序,以致背離了效率與便民的原則,并且潛伏著許
多引發腐敗的危機。另一方面,諸如許可的聽證制度、不得單方
面接觸的制度、時限制度、效力制度、許可標準和條件的公布制
度等等,都尚未建立,因此,制定統一的行政許可法,健全和完
善我國的許可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制定行政許可法已經列入九
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希望這一至關重要的法律能早日出
臺。
(2)行政處罰制度。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組織依法予以制裁的制度。它在國家行政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
地位,屬于國家三大法律責任,即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責任中
的行政法律責任。全國人大已于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它所
建立的主要原則和制度是:
第一,行政處罰法確立了幾項具有普遍意義的重要行政法原
則。1.處罰法定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
律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處罰,它與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
一起,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了基礎性的貢獻。公民只有
在實施為法律所明文禁止,并規定要給予懲罰的違法行為的情況
下,才有可能受到懲罰。2.處罰適當原則。行政處罰應與公民違
法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相適應,不能過重過輕。這也就是在
處罰領域里的公正原則,這一原則在行政機關作出不利于公民的
決定時,應該普遍適用。3.聽取意見原則。行政處罰法規定,在
作出處罰決定前,必須聽取對方的陳述和申辯,否則,行政處罰
無效。其后,在行政處罰的程序中又規定了聽證程序,即當作出
嚴重的處罰決定時,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的制度。所有這些都說
明我國正在逐步完善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在行政機關作出影響
公民權利的決定時,必須充分聽取對方的意見,不能不聽。這是
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固有含義。聽證制度把這一民主原則法律化
、制度化了。
第二,行政處罰的設定。設定或稱創設,是指對何種行為可
以給予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處罰的法律確認。行政處罰法第一次
將處罰的設定權與規定權分開。規定是指已有上位階法律規范規
定了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下位階規范就只能在上位階規范所規定
的行為、種類、幅度以內作具體化規定。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依法給予損害的制裁措施,而人
身權、財產權又是公民諸多基本權利中最為重要的權利,因此,
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只能屬于法律。但由于實際情況的需要,不可
能由法律包攬一切行政處罰的設定,這就需通過法律將部分設定
權授予其他國家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授予行政法規的
設定權比較大,除人身自由處罰外,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其他各種
的處罰;授予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要小一些,除人身自由處罰外
,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處罰也不得設定;授予規章的設定權就更
小,只有警告和罰款兩項。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處
罰。這是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中的具體體現,對其他涉及
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有普遍借鑒意義。
第三,行政處罰的程序。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程序的規定,
是我國法律首次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程序作出最為完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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