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8-12-26) / 已閱28382次
【關 鍵 詞 】 醫療費 連帶責任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滬0109民初1811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17-03-30
法 官: 周劍鳴
審理程序: 一審
原 告: 醫院
被告邢國語于2008年4月24日出具《還款計劃書》保證自2008年5月起,每月還款1,000元,至還清止。此后其陸續還款18,126.92元,自2016年8月起未再還款。
被告邢國語對還款作出擔保,應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幾點建議:
在醫療服務合同中寫明有違約方承擔違約金、上海標準的律師費用,即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因此給院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標準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訴訟費、仲裁費用、保全費用、公證費用等費用);
約定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也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為上海松江人民法院、
要求患者提供擔保人和(或)財產抵押;
成立專門的人員,建立完整的就醫檔案、
完善告知制度與醫囑執行制度、
專人與外聘律師對接,進行依法維權。
推薦通用的專業術語:約定擔保債權最高限額為債權本金金額和相應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為實現債權、擔保權利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上海標準的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公證認證費、翻譯費、執行費等)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之和。
四、相關法律政策
【法規名稱】 江蘇省衛生廳、江蘇省司法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設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頒布機構】 江蘇省衛生廳 江蘇省司法廳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
【發 文 號】 蘇衛醫〔2010〕62號
【頒布時間】 2010-5-31
積極推進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每年要召開一次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會議,總結部署工作;負責轄區內實施醫責險的組織、動員和宣傳工作,努力實現鄉(鎮)衛生院以上的醫療機構都要參投醫療責任保險的工作目標。各級保監部門、保險協會要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監督和業務指導,幫助解決醫療責任保險實施過程中困難和問題;要強化醫院領導、中層干部和醫務人員主動參保意識,要把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作為醫院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醫療機構、保險公司和相關保險經紀公司要形成常規聯絡工作機制,互通信息,及時協調解決醫療責任保險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運行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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