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8-12-26) / 已閱28369次
裁判日期: 2017-10-25
法 官: 金磊
審理程序: 一審
原 告: **醫院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要點
四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約履行。本案患者選擇至原告處就醫,原告接受患者住院治療,對患者實施了診療行為,雙方成立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原告提供了醫療服務,患者負有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現患者已過世,且四被告以繼承人身份在關聯案件中起訴要求原告承擔醫療損害責任,故四被告應在患者遺產范圍內承擔支付醫療費的義務。四被告以原告存在醫療過錯導致醫療服務合同目的未達成為由拒絕付款,本院認為,原告在雙方醫療服務合同履行期間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該節事實已經醫學會鑒定,本院在關聯案件中已予采信,故在本案中應認定原告履行合同存在暇疵,四被告可主張原告按過錯程度減少收費金額,而非拒絕承擔付款義務。現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擔尚未支付的醫療費的70%,根據關聯案件所認定的原告過錯程度,原告主動減少收費30%的行為,與其過錯程度相當,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案例4患者拒絕出院占用病房的情形,期間夾雜著某種抗辯理由
**醫院與張成禹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關 鍵 詞 】 病情發展 康復會診 醫療費 并發癥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滬0110民初19989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17-11-20
法 官: 陳海峰
審理程序: 一審
原 告: **醫院
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醫療活動所含風險的權利及獲得適當、合理治療的權利,患者有配合醫師診療和遵守醫方制定的規章制度的義務。在本案中,原告下屬醫師根據多年被告住院期間病情發展及多次手術后的臨床狀態,認為被告已符合出院指征,有權決定出具出院小結,通知被告出院。作為患者的被告應當尊重醫師決定,及時辦理出院手續,遷出病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
案例5**醫院與王愛娣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關 鍵 詞 】 醫療費 康復另行主張 醫囑誤診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滬0104民初18342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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