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8-12-26) / 已閱28375次
法 官: 陳怡
審理程序: 一審
原 告: 上海市徐匯區中心醫院
被 告: 王愛娣
被告入住原告處進行治療,雙方之間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現原告已經履行了其提供醫療服務的合同義務,目前被告病情已穩定,僅需要維持基礎狀況的用藥,并不需要住院治療,被告理應履行辦理出院手續、繳納醫療費用、遷出醫院的義務,F被告占據原告處的床位,拒不出院,已影響到醫院床位的正常運轉,對醫療秩序造成一定的影響,故原告要求被告出院及支付醫療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
案例6侯某某與**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關 鍵 詞 】 后續治療醫療費 扣除住宿費交通費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滬0106民初4544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17-07-21
法 官: 李丁
審理程序: 一審
原 告: 侯某某
被 告: **醫院
原告因手術未獲成功,長期反復住院,而導致精神抑郁焦慮,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被告方僅表示原告本身即具有焦慮抑郁,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告在至被告醫院就診之前即存在相關的抑郁病癥,故對其上述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承認與原告簽訂后續治療協議書,并同意履行該協議書,支付原告后續治療的相關費用,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主要問題是入院詢問不詳細,或者是患者有意隱瞞。同時有后續治療協議書,理應得到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
案例7 朱惠民與**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關 鍵 詞 】 診療規范告知 再次鑒定 責任程度診療常規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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