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生效實施,各地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陸續重新制定或者修訂了勞動合同范本,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考使用。因此,市面上各種舊版本的勞動合同范本圖書就不再能夠滿足廣大讀者的需求了。本書及時收錄了28個省、市的35種勞動合同范本,并進行了相應的解釋說明,務求能及時滿足讀者對新范本的需求以及理解掌握新合同范本各個條款的要求。
本書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以北京、上海、廣東三地的7種勞動合同范本為例,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進行了詳細的解析;第二部分選錄各地新發布的范本;第三部分附錄了包括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法等直接相關的法律,尤其注意收錄了相關的最新法規和部門規章。
本書特色:
1、 范本最新:配合勞動合同法生效實施,是目前面市的最早的新范本圖書品種。
2、 解析實用:幫助您理解各條款法律依據,提供簽約相關技巧信息,保障職工與企業的合法權益。
導讀
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不僅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而且清楚記載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作為主要的證據使用,有利于糾紛的解決,也便于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執法情況。可以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護權益的第一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實施。該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比以前的7項多了2項。其中,勞動合同中取消了原來的3項內容:一是關于勞動紀律的內容。這是職工的義務,企業的權利,不會影響企業管理。二是原來可以約定合同終止條件,現在不能約定,只有達到法定終止條件才能終止。三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違約金今后不能再隨意約定了,只有在培訓和競業限制的情況下才能約定。同時,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工單位情況、勞動者情況”、“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和“職業危害防護”5項內容。其中,關于社會保險的內容雖然是國家強制執行的,但是納入必備條款的范圍能夠對企業職工起到重要提示作用。
以上規定的9條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必須在其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中載明,如果缺失,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配合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許多地方的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發布了最新版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參考文本),供當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考使用。雖然勞動合同范本作為參考文本,并不是強制使用的,但它們是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制定的,具有很強的示范意義。本書搜集了28個省、市的35種新勞動合同范本,并以北京、上海、廣州三地的范本為例,對勞動合同常用條款的涵義、相關法律問題、應注意事項等問題作了解析,務求使讀者在閱讀本書后能夠讀懂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掌握各個條款的法律根據,并掌握一定程度的應用技巧。
二
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通過對這些法律規定的分析,我們可以歸納出以下幾個要點:
首先,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在建立勞動關系(即用工)之前簽訂。比如你和單位在2008年1月15日先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你從2月1日起開始上班,勞動合同期限從2月1日起開始就屬于這種情形。這取決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之間的協商。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那么在用工之前就明確約定各自權利義務的做法,對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對勞動者來說都是有利的。當然,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簽訂,還可以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后規定的期限之內簽訂。
其次,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規定的一項義務。雖然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后規定的期限之內簽訂,但用人單位不可以久拖不簽。勞動合同法專門針對現實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狀況,規定了有力的對策。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需要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就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它要通過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做法來逃避責任的風險和成本就增加了。
三
許多地方的勞動保障部門在發布勞動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時,都會提示范本的使用者事先應當了解一些有關的法律規定。本書第一部分對若干示范文本的解析,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為了讓讀者能夠更好地將合同條款與法律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在了解了一定的法律規定之后,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警惕以下六種“有問題”的合同:
(1)口頭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因此不應該簽訂口頭合同。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臨時工或小時工可以簽訂口頭合同。不過即使如此,有的地方的勞動保障部門也明確地提倡非全日制用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口頭合同的雙方可能是礙于情面或覺得麻煩或者其他原因,只有口頭承諾,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權益受到侵害之時往往只能“打落牙齒往肚里咽”。
(2)簡單合同。即使有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也要注意合同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有時,一份糟糕的書面合同反而給勞動者帶來更多的麻煩。簡單合同就是其中的一個例子。在簡單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雖然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于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如缺少對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和違約等行為的追究條款等等。勞動者應該避免簽訂這類勞動合同。
(3)抵押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后才能上班,甚至還把這種要求在勞動合同中確定下來。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或者勞動者以合法的程序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的證件或財物。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雖說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扣押證件、收取押金等的做法都是違法的,簽訂的抵押合同也因此是無效的,但勞動者應該事先就避免與用人單位簽訂此類合同。
(4)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范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并不執行。另一份不規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勞動者不要與用人單位簽訂這樣的合同。
(5)“賣身”合同。少數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并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務必仔細閱讀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詳細了解其中的規定,避免陷入這種合同的陷阱。
(6)生死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筑、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如果真的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工傷,務工者仍可向相關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類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是無效的。
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屬于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便處于不利的處境。針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就是說,勞動合同文本不可以僅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者自己的一份應當妥善保管,不要毀損遺失。
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要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有時這筆違約金對勞動者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這樣就限制了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針對這種情況規定,除了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以及競業限制約定中,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是,這不是說勞動者可以隨心所欲地解除勞動合同。相反,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規定了合理的程序。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
本書第一部分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五種勞動合同范本,以及上海市《勞動合同常用條款解讀》、廣東省勞動合同參考文本為例,對勞動合同的條款作了相關的解析。第二部分為范本選錄,收錄了其他省份和城市的勞動合同范本。附錄部分則收入與勞動合同密切相關的法律文件。
由于編者能力有限,錯漏之處在所難免,敬請讀者朋友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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