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8484
- 書名:勞動糾紛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第三版)(多次再版,作者權威)
- 作者:王林清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6年5月
- 入庫時間:2016-5-4
- 定價:140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由最高人民法院權威的學者型法官王林清博士撰寫。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四)的起草制定人和相關司法政策文件的撰稿人,作者經過多年積累,利用大量業(yè)余時間,對勞動糾紛司法實務中的前沿和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并全部收錄書中,在“作者觀點”欄目對每個問題的“實務爭點”進行了剖析,提出了現實可行的操作思路,并附以“同類問題”,全面擴展知識覆蓋面。
本書前兩版均得到了廣大讀者的好評,第三版中,作者又搜集整理了大量勞動糾紛領域的新問題,并對前兩版中的部分觀點進行了重新思考,再次集結成冊、修訂出版,以饗讀者。
編
"
圖書目錄
"目錄·總目
第一編適 用 范 圍
003第一章勞動關系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068第二章事實勞動關系和雙重勞動關系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第二編勞 動 合 同
085第三章勞動合同效力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129第四章勞動合同期限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140第五章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172第六章試用期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196第七章勞動合同服務期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214第八章用人單位勞動規(guī)章制度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226第九章勞動報酬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278第十章勞動合同變更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326第十一章勞動合同解除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414第十二章勞動合同終止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425第十三章競業(yè)限制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459第十四章經濟補償金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第三編特 別 規(guī) 定
495第十五章集體合同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509第十六章非全日制用工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523第十七章勞務派遣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562第十八章就業(yè)歧視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第四編保 險 待 遇
579第十九章工傷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703第二十章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第五編裁 訴 程 序
751第二十一章調解仲裁程序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795第二十二章審裁關系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目錄·細目
第一編適用范圍
第一章勞動關系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00
001.用人單位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勞動爭議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 00
002.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中所稱用人單位? / 00
003.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與其受雇人員之間的關系如何認定? / 00
004.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否是勞動法律關系? / 00
005.破產管理人(破產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是否形成勞動關系? / 0
006.“長期兩不找”的案件如何處理,勞動關系是否應當解除? / 0
007.如何認定關聯公司中的勞動關系? / 0
008.快遞員與快遞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 0
009.“自帶車輛”的司機與物流公司、運輸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 0
010.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業(yè)務發(fā)包、轉包或者層層發(fā)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如何界定其與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 / 0
011.業(yè)主委員會與受雇人員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 0
012.郵政企業(yè)與郵政業(yè)務代辦員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 0
013.已經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能否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成為勞動合同的主體? / 0
014.對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如何認定? / 0
015.勞動合同期滿后臨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否再訂立勞動合同? / 0
016.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qū)居民在內地就業(yè)的,勞動關系應當如何認定;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港澳臺地區(qū)企業(yè)未通過涉外就業(yè)服務單位直接招用國內雇員,應當如何處理? / 0
017.如何理解用工之日與勞動關系建立之間的關系? / 0
018.因遲延轉檔或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是否可以一次性給付,給付標準如何把握? / 0
019.外派勞務企業(yè)與勞務人員發(fā)生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 0
020.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 0
021.出租汽車司機和出租汽車公司之間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 0
022.因設立中的公司用工行為發(fā)生的爭議是不是勞動爭議? / 0
023.復轉軍人與安置單位之間就安置問題發(fā)生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 0
024.股權激勵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 0
025.懲戒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 0
026.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 0
027.確認勞動關系是否適用仲裁時效? / 0
028.發(fā)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是否以構成勞動關系為前提? / 0
029.先培訓再上崗,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 0
030.高溫津貼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 0
031.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 / 0
032.代駕服務中勞動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 0
第二章事實勞動關系和雙重勞動關系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0
033.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 / 0
034.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 / 0
035.如何理解雙重勞動關系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 0
036.冒名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 0
037.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等,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用工爭議,如何確定用工關系? / 0
038.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勞動合同文本,但提交了《勞動合同簽收備案表》的,能否認定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 / 0
039.非法用工單位的勞動者能否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 0
第二編勞 動 合 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效力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0
040.如何認定代簽勞動合同的效力? / 0
041.用人單位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0
042.用人單位與未畢業(yè)大學生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0
043.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 0
044.《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 0
045.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從勞動者工資中提取風險抵押金是否有效? / 0
046.勞動者在應聘過程中未履行如實說明義務是否必然構成欺詐? / 0
047.勞動者入職時隱瞞婚姻情況是否構成欺詐? / 0
048.具備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招錄文件可否視為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
04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雙方勞動合同期滿未續(xù)簽的,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至員工離職時止”,該規(guī)定或約定是否有效?合同期滿未續(xù)簽的,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資? /
050.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二倍工資? /
051.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
052.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
053.如何確定關聯企業(yè)二倍工資的賠償責任? /
054.勞動合同期滿未續(xù)簽,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可否主張二倍工資? /
055.用工滿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繼續(xù)主張二倍工資? /
056.特殊原因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
057.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是否仍須支付? /
058.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否支付二倍工資? /
059.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
060.勞動合同無效是否必然導致勞動關系無效? /
061.簽訂了瑕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
第四章勞動合同期限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062.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
063.用人單位延長合同期限能否視為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 /
064.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xù)工作而未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065.勞動合同期滿后沒有續(xù)簽勞動合同,是否還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 /
066.勞動合同期滿存在法定順延情形,法定順延期間,勞動者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
067.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時間能否因法定休息日而順延? /
第五章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068.《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對“連續(xù)”應如何理解? /
069.《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對“該用人單位”應如何理解? /
070.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院能否判決支持? /
071.勞務派遣關系中,是否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072.來華就業(yè)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能否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073.勞動合同終止時發(fā)生了法定順延事由,導致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10年,勞動者能否以此為由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074.本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075.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續(xù)簽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要求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如何處理? /
076.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1)項和第(2)項中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關系? /
077.如果雙方已經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是否還有終止合同的權利? /
078.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14條中的“連續(xù)”? /
079.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并提出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拒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否依《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guī)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
080.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
081.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與用人單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確認之訴,但未訴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月工資,法院能否直接判決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
082.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是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事后反悔,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
083.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點應當如何認定? /
第六章試用期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084.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guī)定? /
085.如何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的效力? /
086.試用期是否一定要安排在勞動合同期之首? /
087.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同時進入醫(yī)療期如何處理? /
088.未達到試用期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
089.試用期內約定的服務期協(xié)議是否有效? /
090.試用期懷孕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
091.續(xù)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崗位發(fā)生變化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
09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2)項規(guī)定的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還需要履行第40條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 /
093.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094.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能否解除試用期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
095.試用期內發(fā)現職工患有精神病,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
096.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費? /
097.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
098.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能否還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第七章勞動合同服務期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099.用人單位能否對享有住房、戶口、專車等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
100.培訓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不一致時以何者為準? /
101.實踐中對于培訓費用及其違約責任應當如何確定? /
102.用人單位提供職業(yè)培訓的,能否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
103.用人單位放棄服務期能否要求勞動者賠償? /
104.未明確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主動辭職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105.應否對飛行員的勞動合同解除權予以適當限制? /
第八章用人單位勞動規(guī)章制度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106.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
107.企業(yè)根據規(guī)章制度對職工的違紀行為能否進行罰款? /
108.如何認定勞動者違反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達到“嚴重程度”? /
109.關聯企業(yè)能否依據規(guī)章制度享有懲戒權? /
第九章勞動報酬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110.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提成式報酬的效力? /
111.提成式報酬如何核算? /
112.實踐中,如何判斷提成式報酬的給付條件? /
113.勞動合同無效后,勞動報酬應當如何支付? /
114.未依法取得就業(yè)證件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華就業(yè),能否請求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 /
115.勞動者未完成規(guī)定的勞動任務時,用人單位可否向其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
116.如何確定“加班”的判斷標準? /
117.加班工資基數應當如何確定? /
118.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分擔? /
119.公司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可以主張加班費? /
120.勞動者雙休日出差,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加班工資? /
121.公司保安等特殊崗位的值班人員是否可以主張加班費? /
122.計件工資制是否存在加班費? /
123.月薪制是否存在加班費問題? /
124.綜合計時工作制下是否存在加班工資? /
125.職工自愿加班能否索要加班費? /
126.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后又安排補休,勞動者拒絕補休的,用人單位能否免除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
127.勞動者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用人單位能否扣發(fā)工資? /
128.產假工資如何發(fā)放? /
129.職工死亡后,其親屬可否向用人單位追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
130.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能否直接扣發(fā)工資? /
131.用人單位參加了基本醫(yī)療保險是否可以不支付患病職工的病假工資? /
13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被撤銷后,勞動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損失如何確定? /
133.中途離職的員工應否獲得年終獎? /
134.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勞動者是否可以作為普通債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13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對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各執(zhí)一詞,但均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時,如何確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 /
136.不定時工作制到期后,勞動者能否主張加班費? /
137.員工待崗期間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
138.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是否可對勞動者進行罰款? /
第十章勞動合同變更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139.企業(yè)被租賃或者承包后,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如何確定? /
140.用人單位通過改為股份制或成立新實體,將資產轉移或出售給新設立企業(yè),但用人單位沒有清算注銷,原用人單位也未對勞動者作出安置或者補償,新設立企業(yè)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是由原用人單位還是由新設立企業(yè)對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
141.企業(yè)停產、歇業(yè)、改制完結后相關資產交接給新的企業(yè)后,原勞動者的工齡是否延續(xù),經濟補償金是否給付?是否未給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工齡就應該連續(xù)計算? /
142.用人單位能否依據合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
143.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拒絕調動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144.用人單位能否轉讓勞動合同給其他企業(yè)? /
145.職務任免屬于企業(yè)的自主權還是屬于崗位調整? /
146.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調整工資? /
147.公司解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依據《公司法》第146條還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 /
148.勞動者能否請人代為履行勞動合同? /
149.“三期”女工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否調整工作崗位? /
150.民主測評結果能否作為評估標準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
151.勞動合同變更未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有效? /
152.工作地點在同城內發(fā)生變動,應否征得勞動者同意? /
153.用人單位單方進行工作崗位調動(調職)的合法性如何認定? /
154.勞動者不服工作地點調整,用人單位可否以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155.《勞動合同法》第35條僅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的協(xié)商變更,但根據勞動合同的特性,完全否定用人單位的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無異于否定了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權,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把握合理尺度,處理合同變更糾紛,特別是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的變更? /
15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享有對員工工作崗位的調整權,是否有效? /
157.用人單位改變工時制是否需要與勞動者協(xié)商? /
158.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從原單位到新單位時,勞動者是否可以拒絕? /
159.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是否需要經過協(xié)商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
第十一章勞動合同解除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160.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者履行通知義務? /
161.勞動者行使辭職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是否應當賠償? /
162.女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發(fā)現合同解除前已經懷孕,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 /
16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一致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164.高溫津貼是工資報酬還是福利,用人單位拒發(fā),勞動者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
165.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人民法院經審查不符合該條情形的,對勞動者的解除行為應如何認定? /
166.勞動者是自動離職還是用人單位解雇原因不明時,應如何處理? /
167.在華就業(yè)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2條有關解雇保護的規(guī)定? /
168.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比較普遍,如何應對因此產生的大量合同解除及經濟補償要求? /
169.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尺度如何把握? /
170.用人單位未依法定期間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 /
171.關于用人單位對職工的除名通知送達問題如何解決? /
172.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兼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173.用人單位能否與患精神病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17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是否終止? /
175.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
176.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是否應在一定期限內作出? /
177.女職工違法生育的,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
178.用人單位可否以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179.用人單位可否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180.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該期間的工資待遇? /
181.女職工在“三期”期間違紀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
182.企業(yè)能否買斷員工工齡? /
0
183.“末位淘汰”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
18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可否撤銷? /
185.用人單位以公告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
186.因用人單位經營者逃匿而停止生產經營時,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應否支付經濟補償? /
187.勞動者涉嫌刑事犯罪,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理解“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的,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在取保候審期間為由將其辭退? /
188.勞動者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單位可否以連續(xù)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189.勞動者被判無罪釋放后,可否要求用人單位與其恢復勞動關系? /
190.勞動者在辦公區(qū)域打架,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
191.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征求工會意見? /
19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未征求工會意見,勞動者能否主張賠償金? /
193.《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如何判斷“不能勝任”? /
194.用人單位可否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
195.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爭議司法實踐中能否適用? /
196.用人單位可否撤銷其作出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
197.勞動者提前30日作出解除通知時,沒有寫明具體離職時間是在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在期滿前同意解除的,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剩余期間的工資損失? /
198.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被撤銷,恢復勞動關系期間工資支付如何處理(具體包括支付期間和支付標準)? /
199.連續(xù)兩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是否構成違法終止,應否承擔違法解除責任? /
200.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勞動合同解除主體? /
201.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未發(fā)放高溫津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
202.如何認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第十二章勞動合同終止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20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否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
204.達到退休年齡但無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
205.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
206.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經營并依法辦理清算的,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情形,是否要給予經濟補償? /
207.勞動關系終止證明書能否對勞動者的職業(yè)能力、品行等其他情況進行描述? /
208.內退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是否應當予以取消? /
209.勞動合同期滿未續(xù)簽繼續(xù)用工,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終止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
第十三章競業(yè)限制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210.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月向勞動者發(fā)放競業(yè)限制補償,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是否可以參照該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
211.沒有約定競業(yè)補償費用的,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是否有效? /
212.競業(yè)限制可否適用于所有勞動者? /
213.用人單位能否以規(guī)章制度的方式規(guī)定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yè)禁止義務? /
214.如果所約定的禁止競業(yè)種類太過廣泛、地域過大、年限過長或違約金過高等情勢而被判定過于苛刻時,法院是否可予以調整? /
215.《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guī)定了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勞動者應支付違約金。但如果勞動者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約定,雙方是否可約定違約金?雙方對競業(yè)禁止補償標準未作約定的,人民法院如何確定? /
216.與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xié)議的勞動者離職后,是否可以從事與原單位業(yè)務相同的工作,用人單位能否追究其違約責任? /
217.退休人員是否有資格享有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 /
218.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面解除或放棄勞動合同中競業(yè)限制條款? /
219.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競業(yè)限制條款是否有效? /
220.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并支付違約金后,是否還需承擔競業(yè)限制義務? /
221.如何認識競業(yè)限制違約金與賠償責任的關系? /
222.競業(yè)限制補償金標準如何確定? /
223.競業(yè)限制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應當如何處理? /
224.在競業(yè)限制糾紛中,勞動者所在的新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
225.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競業(yè)限制條款效力如何認定? /
22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否在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中約定爭議處理的程序? /
227.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是否有效? /
228.競業(yè)限制期限約定超過2年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
229.對于“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由于商業(yè)秘密本身的特性而難以認定,如何認定勞動者是否屬于競業(yè)限制的范圍? /
230.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能否約定在在職期間內支付,離職后不再支付,約定是否有效? /
第十四章經濟補償金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23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時,應按照什么標準支付補償金? /
232.事實勞動關系結束,用人單位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23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具有違約責任性質的經濟補償金? /
234.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235.離開公益崗位能否享受經濟補償待遇? /
23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用人單位違反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能否同時主張違約金和經濟賠償金? /
237.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因此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
238.勞動者在入職時與用人單位約定只購買某一特定險種的社會保險,其余的保險費用則以補貼形式直接向勞動者發(fā)放,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
239.員工自愿放棄社會保險,勞動合同解除后能否再主張經濟補償? /
240.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之外的地區(qū)(即異地)或通過其他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
241.用人單位工會主席任期屆滿未換屆,期間被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同時獲得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 /
242.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是否能與經濟補償金兼得? /
243.勞動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
244.勞動者在國外工作期間,由外國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否應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
245.《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的加付賠償金可否由人民法院一并審理? /
24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一次性補償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等簽訂補償協(xié)議后,勞動者又就超出補償范圍進行仲裁訴訟的,如何處理? /
第三編特別規(guī)定
第十五章集體合同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247.集體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部分條款內容發(fā)生沖突時如何適用? /
248.用人單位制定規(guī)章制度和簽訂集體合同在程序上是否相同? /
24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標準時,其效力應如何認定? /
250.集體合同簽訂后錄用的新員工是否享有集體合同的權利? /
251.如何理解工會的起訴權? /
252.職工違反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如何處理,應由職工還是工會承擔責任? /
第十六章非全日制用工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25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發(fā)生工傷與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發(fā)生工傷是否有區(qū)別? /
254.如何理解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的規(guī)定? /
255.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否適用于勞務派遣? /
256.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是否享有婚假、產假、醫(yī)療期等待遇? /
257.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轉為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計算工齡時是否連續(xù)計算,能否以小時數折算? /
258.非全日制用工的最終確認權應由誰行使? /
259.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定標準如何認定? /
第十七章勞務派遣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260.如何正確認定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報酬支付主體? /
261.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是否能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
262.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正確分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各自承擔的責任范圍? /
263.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 /
264.勞務派遣中,競業(yè)限制和服務期如何適用? /
265.被派遣勞動者能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自由辭職? /
266.被派遣勞動者擅自離職,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派遣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
267.用工單位因經濟性裁員,將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能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
268.勞務派遣期間勞動者懷孕,用工單位可否將其退回派遣單位? /
269.用工單位可否與勞務派遣單位約定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退回權? /
270.勞務派遣期間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工單位可否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 /
271.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是否一律不得超過6個月? /
272.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是否必須有資質?如無資質,其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
273.用工單位違法退回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承擔何種責任? /
274.勞務派遣單位可否主動將勞動者召回? /
275.被派遣勞動者先后被派往不同的用工單位時,可否分別約定試用期? /
276.被派遣勞動者的年休假如何安排? /
277.違法解除的勞務派遣合同能否要求繼續(xù)履行? /
278.勞務派遣合同期限違法是否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
279.勞務派遣用工中,勞動者請求恢復用工關系的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 /
第十八章就業(yè)歧視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280.就業(yè)歧視訴訟是勞動爭議還是侵權糾紛? /
281.就業(yè)歧視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
282.非勞動者可否對就業(yè)歧視提起公益訴訟? /
283.勞動者遭受就業(yè)歧視時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第四編保險待遇
第十九章工傷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284.工傷認定機構在工傷認定活動中究竟是否具有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附屬職權? /
285.如何認定工傷私了協(xié)議的效力? /
286.企業(yè)內部承包后,職工發(fā)生工傷的擔責主體如何確定? /
287.冒名勞動者發(fā)生工傷,用人單位應否承擔工傷損害賠償責任? /
28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因勞動者過失造成的工傷責任自負”是否有效? /
289.在解除勞動合同一段時間后,用人單位第一次申請為原單位工傷職工做傷殘等級鑒定,在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醫(yī)療補助金時,應按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標準還是按評殘前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
290.工傷爭議案件中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標準如何確定? /
291.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償范圍如何確定? /
292.計發(fā)兩個一次性工傷待遇的時間點如何確定? /
293.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傷害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
294.離退休人員在現工作單位工作時間內受傷的,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
295.勞動者“串崗”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
296.下班后搭載同事車輛回家發(fā)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
297.職工上下班途中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是否屬于工傷? /
298.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遭遇暴力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 /
299.勞動者自愿加班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
300.工傷職工嚴重違紀,能否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獲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即“兩金”)? /
301.工傷后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調崗降薪? /
302.停工留薪期間如何確定? /
303.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yè)保險來免除其承擔的工傷保險的補充賠償責任? /
304.工傷賠償請求權與民事侵權請求權重疊時如何處理? /
305.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工傷,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起訴用人單位請求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否支持? /
306.勞動者被確診患職業(yè)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起訴用人單位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可否支持? /
307.因用人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勞動者造成傷害構成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否以用人單位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
308.勞動者以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能否以工傷為由進行抗辯? /
309.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傷,未進行工傷認定即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如何處理? /
310.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已恢復工作的,正常勞動所得工資與停工留薪期工資可否兼得? /
311.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與勞動關系是否存在有無關系? /
312.工傷認定是否是工傷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立案條件? /
313.工傷認定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314.工傷案件應委托何種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
315.傷殘鑒定和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能否同時申請? /
316.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有異議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
317.人民法院能否在案件審理中直接確認工傷? /
318.中止審理的工傷案件能否適用部分裁決? /
319.追索工傷醫(yī)療費裁決先予執(zhí)行是否需要先經過工傷認定? /
320.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遭受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勞動者要求其支付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的,支付年限應當如何計算? /
321.職工外出工作期間遭受傷害或死亡的,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的工傷事故? /
322.工作時間內在單位與同事打架,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
323.參加單位利用休息日組織的外出旅游活動期間受到意外傷害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
324.外出宴請客戶期間受到意外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
325.一至四級因工傷殘職工的工傷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 /
326.工傷職工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關系,能否享有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 /
327.勞動者可否向同一用工主體同時主張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補償(即“雙賠”)? /
328.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職工工亡待遇標準應當如何確定? /
329.勞動者認定工傷后死亡,其近親屬能否享受工亡待遇? /
330.工傷職工因犯罪被解除勞動合同應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
331.工傷認定申請受理與否的審查標準如何確定? /
332.工傷職工不服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后,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結論尚未下達(作出),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
333.工傷職工不服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后,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結論比初次鑒定等級更重,工傷職工能否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
334.傷殘等級鑒定前已離職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
335.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期間發(fā)生工傷,單位補繳后,工傷保險基金是否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
336.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
337.原工作單位注銷的,工傷認定應否受理? /
338.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延長如何確定? /
339.錯過工傷認定的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 /
340.如何認定工傷補償協(xié)議顯失公平? /
341.工傷保險法律關系無效時的責任如何分擔? /
第二十章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342.勞動者入職時清楚其工作屬于戶外高溫作業(yè),但未明確約定高溫津貼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高溫津貼? /
34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構成中已包含特殊崗位津貼,但未明確該崗位津貼屬于高溫津貼的,是否仍需支付高溫津貼? /
344.“停薪留職”期間約定由職工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是否有效? /
345.失業(yè)保險金能否折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
346.未婚先育的女職工能否享受產假和生育保險待遇? /
347.用人單位與患病員工解除合同應否給予醫(yī)療補助? /
348.養(yǎng)老保險待遇損失的標準如何掌握? /
349.退休人員因犯罪被判緩刑后,能否繼續(xù)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 /
350.因違規(guī)被開除的失業(yè)人員,可否領取失業(yè)保險金? /
351.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約定放棄基本醫(yī)療保險? /
352.失業(yè)期間的醫(yī)療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
353.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是否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12個月以上? /
35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
355.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否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
356.勞動者不提出年休假的申請,是否意味著自動放棄? /
357.用人單位給予超過法定年休假天數的福利性質的年休假,勞動者未休該部分假期的,單位應否按照300%的標準支付補償工資? /
358.新進職工的年休假如何確定? /
359.待崗職工是否享有帶薪年休假? /
360.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
361.職工在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否向職工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
362.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是否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
363.勞動者未主動申請休年休假,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
364.特殊疾病的醫(yī)療期如何確定? /
第五編裁訴程序
第二十一章調解仲裁程序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365.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代表人制度? /
366.關于勞動爭議中支付令的適用問題如何處理? /
367.支付令失效后勞動爭議案件按何種程序處理? /
368.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時間效力? /
369.如何認識一裁終局案件的效力? /
370.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能否適用簡易程序? /
371.判斷“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是以當事人仲裁請求數額為依據還是以仲裁機構最終裁決數額為依據? /
372.“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是以數項之和還是分項計算數額為判斷依據? /
373.在同一仲裁案件中,當事人請求既有終局事項又有非終局事項,如何認定仲裁裁決的性質? /
374.仲裁裁決書未明確為終局裁決,導致用人單位無法行使撤銷權的,該如何處理? /
375.“代通知金”是否屬于一裁終局的范疇? /
376.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如何計算“十二個月金額”? /
377.如果仲裁將本屬于一裁終局的仲裁事項認定為非終局事項或者將非終局事項認定為終局事項的,應如何處理? /
378.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人民法院如何認定用人單位是否已足額繳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認定還是通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宜? /
379.試用期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是否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380.船長以及在船人員勞動報酬優(yōu)先權與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是否沖突,船員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是否應由海事法院管轄? /
381.確認勞動關系爭議是否要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當事人僅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是否受理? /
382.如何理解和適用勞動爭議處理機制與勞動監(jiān)察的關系? /
383.如何理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guī)定的“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 /
384.哪些社會保險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受案范圍?《社會保險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在社會保險受案范圍上有無變化? /
385.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勞動者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有無時間上的限制? /
386.企業(yè)改制引起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
387.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還是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實體上應如何處理? /
388.勞動爭議訴訟中是否存在反訴? /
389.仲裁機構和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加付賠償金爭議? /
第二十二章審裁關系爭議裁判思路與規(guī)范釋解
本章導讀 /
390.勞動爭議案件仲裁請求與訴訟請求不一致如何處理? /
391.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 /
392.如何理解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銜接問題? /
39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和第43條規(guī)定了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兩種特殊情形,法院受理后,應否通知勞動仲裁機構?勞動仲裁機構對未按期處理且已起訴至法院的案件應如何處理? /
394.如何理解和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第1款的規(guī)定? /
395.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是否可以上訴或再審? /
396.一裁終局案件經勞動仲裁裁決后,勞動者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如何處理? /
397.先予執(zhí)行后,被執(zhí)行的一方當事人在仲裁中獲得支持如何處理? /
398.對于用人單位請求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怎樣的程序進行審查? /
399.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由于一方未履行協(xié)議或者一方反悔,對方當事人能否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 /
400.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仲裁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當事人再次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如何處理? /
401.勞動者申請執(zhí)行與用人單位申請撤裁之間的沖突,如何處理? /
402.勞動者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在先,用人單位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是向法院直接申請不予執(zhí)行,如何處理? /
403.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能否再以相同理由申請不予執(zhí)行? /
404.仲裁遺漏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該當事人? /
405.如何看待勞動仲裁認定的事實效力? /
40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申請人起訴到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
407.當事人能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管轄? /
408.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勞動關系裁決的案件,法院認為不屬于勞動關系,應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
409.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后又撤訴的,仲裁裁決是否有效? /
410.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中提出非屬于勞動爭議的申請事項,勞動仲裁機構駁回該項申請,勞動者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
411.因未休年休假而發(fā)生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如何起算? /
412.勞動者提出對某些法律事實的確認,如要求確認月平均工資的數額,確認工資發(fā)放情況與工資表、銀行賬戶明細表所列一致等,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
413.勞動者在仲裁階段故意隱瞞證據,在訴訟中方提出證據的,應如何認定? /
414.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應否主動審查仲裁時效期間? /
415.用人單位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時效抗辯,在一審訴訟程序中是否可以提出時效抗辯? /
416.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時效如何適用? /
417.仲裁不受理,當事人應在多長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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