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亞英 ]——(2002-7-12) / 已閱75937次
論國際信用證交易中準據法的確定
黃亞英* 李薇薇**
[內容摘要] 信用證交易的各方當事人通常處在不同國
家,而不同國家關于信用證交易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存在差異。
雖然信用證大都援用了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
例》,但該慣例只是一套業務操作規則,它并未包括關于法律選
擇適用的沖突規則。本文通過對不同理論觀點、立法和該領域
著名判例的分析,揭示了解決該領域法律沖突的方法。另外,
本文還分析強調了信用證獨立性原則在信用證交易準據法確定
中的意義。
[關鍵詞] 信用證 準據法 沖突法 獨立性原則
國際貿易 國際金融 案例研究
[本文刊載于《中國法學》2002年第3期]
在國際貿易的信用證結算支付方式中(本文不涉及國內信
用證結算方式),通常至少涉及四方當事人,即開證申請人、開
證銀行、受益人和其它銀行(含通知行或議付行或保兌行)。這
些當事人通常處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而這些國家或地區有關
信用證交易的實體法、程序法及相關的判例或司法解釋存在著
差異。因此,確定信用證交易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是十分關鍵的
問題,因為適用不同的法律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1雖然國際
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下簡稱《慣例》)現已被
幾乎所有國家的銀行在其信用證業務中加以援用,減少了因適
總共16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