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亞英 ]——(2002-7-12) / 已閱75938次
馬公約》中的特征性履行角度確定準據法。15下面兩個權威判例
均判定開證行與保兌行之間的合同關系應適用保兌行履行信用
證付款義務地的法律。其中“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 Ltd訴Sonali Bank”一案的開證行是一家孟加拉國
的銀行(即Sonali Bank),它根據一家孟加拉國進口商的申請,
向香港的一家賣方開出了多份信用證。作為本案原告的香港銀
行(即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 Ltd)為這些信
用證加具了保兌,成為了保兌行。保兌行根據提交的信用證項
下的單據在香港進行付款后,將這些單據提交給了開證行。開
證行此時則拒絕向保兌行償付該保兌行已按信用證付出的款項。
本案信用證的開證行與保兌行之間的償付地點有些安排在香港,
有些則安排在了倫敦或紐約。保兌行在倫敦提起訴訟,要求開
證行償付信用證項下的對外付款。傳票送達給了開證行在倫敦
的分行。被告開證行抗辯指出,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則”,在倫
敦進行的本案訴訟應予終止;另外,它與保兌行之間的合同糾
紛應適用孟加拉國法律。本案發生在英國1990年的《合同法律
適用法》實施之前,且雙方之間事先不存在明確的法律選擇條
款。克瑞斯威爾(Cresswell)法官判決指出,與本案保兌行和
開證行之間的合同關系有著最密切和最真實聯系的是香港法律。
其原因在于:第一,保兌行對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加具的保兌
以及因此種保兌而承擔的議付責任均發生在香港;第二,信用
證本身也默許了單據的議付和付款在香港進行。上述法官的判
決并未將開證行在香港以外的其它國家向保兌行履行償付義務
這一事實作為連接因素或最密切聯系因素加以考慮。償付義務
雖然具有實質的商業意義,但在確定合同最密切聯系地點時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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