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亞英 ]——(2002-7-12) / 已閱75944次
Manhattan Bank)向受益人進行通知和承兌付款,但大通曼哈
頓銀行并未附加保兌。信用證還規定由紐約的大通曼哈頓銀行
用美元付款。本案信用證未選擇應適用的法律。該案審理中的
核心問題是確定原、被告(即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的信用證糾紛適
用西班牙法或紐約法。法官阿克納(Acker)認為,與上述合同
有最真實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制度是紐約法(即開證行的代理
行所在地法),而不是西班牙法律(即開證行的所在地法)。他
的判決理由認為,最有力的連接因素指向了紐約;該連接因素
的事實是本案信用證的交單地和付款地均在紐約。他還指出,
如果將開證行的所在地西班牙的法律作為準據法,則會產生極
大的不便。它將使作為通知行的紐約銀行在審單和付款程序中
不斷地適用一種完全不熟悉的外國法。上述阿克納法官的觀點
在五年后英國上訴法院審理的又一典型案例“Power Curber ln—
ternational訴National Bank of Kuwait S.A.K”一案中得到明確
的贊同。該案中的開證行是一家科威特的銀行,受益人則是營
業地位于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一家公司 (即PowerCurberInter—
national公司)。開證行指示它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代理行美洲
銀行通過在北卡羅來納州的北卡羅來納國民銀行將信用證通知
給受益人,該信用證沒有附加保兌。后來科威特銀行收到科威
特法院的保全令,該保全令禁止科威特這家開證銀行支付信用
證下的款項。因開證行未付款,受益人作為原告將開證行起訴
到英國法院。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信
用證關系的法律適用。如果適用科威特法律,則科威特銀行可
依科威特法院禁令抗辯并拒絕付款;如果適用北卡羅來納州法
律,則按科威特法律作出的法院禁令將對本案不適用。科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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