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亞英 ]——(2002-7-12) / 已閱75941次
開證行主張,本案信用證關系的準據(jù)法是科威特法(即開證行
所在地法),而按照科威特法開證行必須遵守科威特法院的禁付
令。英國上訴法院判決該信用證應適用信用證的履行地法,即
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法律。丹寧大法官(Lord Denning)就此指
出:信用證的履行地就是銀行(包括代理或代表開證行)根據(jù)
提交的信用證單據(jù)進行承兌或付款的地點。格瑞福斯法官
(Griffiths)也同意上述觀點。他說:“本案說明,銀行履行信用
證項下付款義務的地方?jīng)Q定了信用證應適用的法律。因此,他
認為本案信用證的準據(jù)法就是北卡羅來納州的法律。”13雷蒙德·
杰克在評析該案時曾指出:該判決表明, 當一份信用證規(guī)定,
一旦向某一銀行遞交了相符的單據(jù),該銀行便應付款時,則該
信用證的準據(jù)法就應是該銀行所在地的法律。14
從信用證業(yè)務的實際操作來看,如果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
的交易無其它銀行的介入,則開證行所在地與付款交單(承兌)
的地點通常是一致的。在這種情況下,無論采用開證行所在地
法這一大陸法觀點或英美法的付款交單地法觀點,其最終選擇
的準據(jù)法實際上都是開證行所在地法。但如果有通知行、付款
行、議付行或保兌行的介入,尤其是開證行所在地與信用證規(guī)
定的付款交單(承兌)地不在同一法域時,則上述兩種觀點的
差別將使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準據(jù)法選擇出現(xiàn)不同的結(jié)果,
并對雙方利益造成極大影響。
本文前述的第4種合同是開證行與保兌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對開證行與保兌行之間的法律適用也有兩種分析方法。首先,
從英國的判例來看,主要是從該合同的最密切聯(lián)系因素或《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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