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86108次
第二節 第二種直接救濟方法——利用法條沖突
第五章 過時效權益的再救濟
第一節 侵權之訴的可行性論證
第二節 不當得利之訴的可行性論證
第三節 侵占罪自訴的可行性論證
第四節 再救濟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第六章 救濟的延續與風險預估
第一節 上訴和重審
第二節 申訴和再審
第三節 風險預估
第七章 過時效權益救濟理論在大陸法系的可行性論證
第一節 法國篇
第二節 德國篇
第三節 日本篇
第八章 時效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 完善中國時效制過程中度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 走出困境之立法構想
第三節 立法構想逐條解析
第四節 立法構想的總體解析
第五節 立法構想的實現途徑
第九章 展望未來
第一章 時效制度概述
本章關鍵詞:
取得時效、消滅時效、訴訟時效、先占、法律擬制
顧名思義,時效就是時間的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在法定的期間內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3]。筆者認為,時效制度,實質為用法律擬制方式,強制削弱或剝財產權之制度,故必遭權利人反抗,故不可能在原始社會和自然狀態下產生,只能由國家強制力推行。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看,時效制度屬特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但作為碩果僅存的四大文明古國、在經濟和生產力水平上獨領風騷數千年的古中國,竟未產生時效制度,而是在2400多年前的古羅馬率先產生,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理論似乎失靈了,原因何在?且看筆者抽絲剝繭。
總共24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