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86092次
所謂直接現實的占有,是指財產權人將財產直接拿在手上、穿戴在身上(如衣服、帽子、手表)、放在自己觸手可及的地方或放在自己視線范圍內的占有。所謂觀念占有,是指權利人雖未直接現實地占有財產,但他人均清楚該財產有主人,即權利人以一種他人能看懂的方式將自己是所有權人的事實公之于眾的占有,或他人雖不確切知曉主人是誰,但一定知道是有主物,如鎖在房子里的財產、農民種在田里的莊稼、同學用來占課桌的書等。
人非蝸牛,不可能家隨人走,故如要求所有財產均須以直接現實的方式占有才能證明擁有財產權,將不可想象。故現實中人對絕大多數財產的占有均以觀念占有之方式實現。
三、債權能否被占有
所有法學理論都認為,占有僅限于物的領域,債權不可能被占有。筆者認為,得出此結論,是因分析者處實際占有者的立場和視角。如若換之,處財產權人的立場看,會發現,所謂債權,即他人占有己之財產,而己基于財產權人,有要求他人返還之權利,此權利即債權。故債權可被占有,此類占有屬筆者所說之他人占有,使財產權人和占有人發生分離,且此分離為必須,系債權得以存在和延續的基礎,一旦此分離消失,即意味著財產權人收回了債權(或拋棄了該債權),債即隨之消滅。
四、占有的進一步細分
根據排列組合,又可以將上述兩種占有分類進一步劃分為以下幾種:
1、自己進行的直接現實占有,如穿在己身的衣服。
2、他人持有的直接現實占有,如購物后請三輪車運送、請人肩挑手提,而自己緊隨運送者一起走之情形。
3、自己進行的觀念占有,如擺放在自己家里的財物。
4、他人持有(或占有)的觀念占有,如借用、租用,此時,對于財產權人而言,相信其絕對認為財產權歸屬于其。
SHAPE \* MERGEFORMAT
以財產權人為視角的占有
自己占有
觀念占有
自己進行的直接現實占有
自己進行的觀念占有
由他人持有或占有的觀念占有
他人持有的直接現實占有
他人占有
直接現實的占有
通過前面論述,可知前三種占有僅適用于物權,無法適用于債權,如有人侵犯權利人財產權,則構成盜竊、搶劫等,權利人極易警惕、發現并采取措施。第4種方式最危險,依筆者看,不僅適用于物權,還適用于債權,且關于所涉財產權歸屬往往僅權利人和義務人知曉,最糟糕的是在權利人觀念中還一直都認為己為財產所有者,很多時候義務人口頭上亦承認之,這樣,權利人就如溫水煮青蛙般失去抵抗力,最終超過時效。
五、拋棄的分類和認定
出于本文論證需要,筆者將拋棄分為明示拋棄和默示拋棄兩種。所謂明示拋棄,是指當眾明確表示拋棄財產的行為。所謂默示拋棄,又可稱推定拋棄,即根據財產權人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可推定其拋棄,即此拋棄可是作為,也可是不作為——將財物棄于垃圾筒、垃圾場或隨手扔在大街上,均可據其作為之行為推定為拋棄;而比如你坐在火車站長凳上候車,將剛喝完水的礦泉水瓶放在身邊的凳子上,一揀垃圾者當著你的面,且未有任何征求你意見的意思表示而將瓶子拿走,你親眼看著他公然拿走而未表示異議,則可視為你拋棄該礦泉水瓶的財產權,此即不作為的推定拋棄,筆者進一步將之分為現時的不作為推定拋棄和時效的不作為推定拋棄,前面所說的礦泉水瓶的例子即現時的不作為推定拋棄,而時效制度即時效的不作為推定拋棄。(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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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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