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86098次
當法律變成潛意識,或人們都無意識地在法律范圍內行為,守法如吃飯睡覺一樣簡單,那法的作用就到了最高境界。
筆者構建的時效制度有用亦無用。有用,是指它確使時效制度完善了,徹底解決了時效制度與財產權的沖突,最大限度地現實了保護財產權及實現時效制度立法目的目標。無用,是指筆者設置的再救濟程序有可能最終無啟動的機會,因為完全可在直接救濟中調解解決。
結束語:
“正義有著一張普洛秀斯似的臉(a Protean face),變幻無常、隨時可能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 [60]。正是有了古今中外法學家們不斷對正義進行思考與探索,對現行法律制度的不斷修正,才有了我們今天相對文明的世界,但這并不代表我們現行的所有法律、所有制度都已符合正義的要求,更不代表我們可停止對正義的思考與探索。正如美國總統托馬斯·杰費遜所說:“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制定一部永遠適用的憲法,甚至一條永遠適用的法律。”約翰·迪金森也曾說:“我們所需要的不只是一個具有確定性的一般性規則的制度,我們還需要該制度中的規則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換言之,是以對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慮為基礎的;否則,這個制度就會不可行,而且由于它違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斷傾向和標準,所以它會不斷地被人們所違反,進而也不可能提供確定性。”[61]所以,本文面世后,大陸法系各國、各地區想再維持時效制度幾十年、上百年來的穩定,將不再可能,因筆者不僅為其人民提供了違反之的理論,還提供了具體的技術和操作方法。這將意味著《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這些在大陸法系法制史上具有舉足輕重地位、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名揚四海、享譽全球的法典,以及在大陸法系界具有較高立法水平的《臺灣民法典》,都有可能因為筆者的理論而不得不進行相應的修改……
撰此一文,望能對推動時效立法有所裨益。
注釋:
[1]余秀才,男,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審判員;管燕,女,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審判員,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2] 本文中的“古中國”是指清末修律之前的時期,而“中國”則是指1988年民法通則頒布施行后這段時間,而從清末修律至《民法通則》出臺這段時間對本文無太大意義,故未予考察;“臺”是指臺灣地區。
[3]參見:王利民著,《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699頁;魏振瀛主編,《民法》(第四版),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7頁第4版,第190頁;梁彗星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三版,第236頁。
[4]參見何勤華主編,《外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版,第62頁。
[5] 江平主編,世界著名法典漢譯叢書編委會編著,《十二銅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22頁。
[6]參見陳朝璧:《羅馬法原理》,上冊,322頁,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5。
[7]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84頁。
[8] 魏振瀛主編,《民法》(第四版),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7頁第4版,第191頁。
[9] 梁彗星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三版,第240頁。
[10] 魏振瀛主編,《民法》(第四版),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7頁第4版,第193頁。
[11]魏振瀛主編,《民法》(第四版),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7頁第4版,第193頁。
[12]馬俊駒、余延滿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4版,第243頁。
[13] 摘自《中國改革》雜志2010年第3期,作者:俞江 原題為:中國地權源流(作者系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
[14]江平主編,世界著名法典漢譯叢書編委會編著,《十二銅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22頁。
[15] 同上書,第55頁。
[16] 同上書第25、26頁。
[17][意]朱賽佩﹒格羅索(Giuseppe Grosso)著,黃風譯,《羅馬法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4月第1版,第11頁。
[18] 參見:[意]朱賽佩﹒格羅索(GiuseppeGrosso)著,黃風譯,《羅馬法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4月第1版,第47-48頁。
[19]江平主編,世界著名法典漢譯叢書編委會編著,《十二銅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28、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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