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63次
15、公司偽造、涂改、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16、公司未將營業執照置于醒目位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7、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處罰種類: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8、分公司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分公司營業執照,或者未將分公司營業執照置于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非公司企業法人及經營單位監管
19、非公司企業法人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0、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21、非公司企業法人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22、非公司企業法人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四項:“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3、非公司企業法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九項:“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24、非公司企業法人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十項:“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十)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3)《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25、非公司企業法人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處罰種類: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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