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65次
77、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撤銷登記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2)《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
78、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申請變更登記、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滿6個、從事業務范圍以外的經營活動、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撤銷登記
法律依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申請變更登記的;(二)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滿6個月的;(三)從事業務范圍以外的經營活動的;(四)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
79、未依法將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未依法將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一)未依法將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二)未依法將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
商標監管
80、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81、銷售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沒有申請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罰款。”
82、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的:冒充注冊商標的;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一)冒充注冊商標的;(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83、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84、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85、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違反規定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86、集體商標注冊人沒有按照規定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87、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未按規定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總共33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上一頁 下一頁